【本报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日前出台。《意见(试行)》指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意见(试行)》指出,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积极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鼓励省内外优质学校与我省民办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意见(试行)》指出,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意见(试行)》指出,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意见(试行)》指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同时,民办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意见(试行)》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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