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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刘刘4615 2016-05-08
2016-05-06 国家税务总局 远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为保证试点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试点过渡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办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三)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3.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二、备案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三、备案资料及备案流程

  (一)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其中,过渡政策涉及的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2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

  (二)除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1)或《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另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按《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附件3)的要求报送。

  (三)具体备案流程及要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管理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2:税务资格备案表
附件3: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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