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六、“营改增”减免税优惠备案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试点政策涉及哪些过渡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涉及40项免征增值税、2项即征即退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后,在地税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若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
此部分纳税人应当在试点实施之日起首个纳税申报阶段,提交相关材料。(即一般纳税人于5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于6月30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连同本指南《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列明的其他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未列明的可不提供),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三、营改增后,是否所有的过渡优惠事项都需要进行备案?需提报哪些材料?
营改增后,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3.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本条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除上述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对附件《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中列明的项目,另需报送规定的附列资料。
四、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答: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其中,过渡政策涉及的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2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需报送的其他资料详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期限有何要求?
答: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的“有效期起”统一为“2016年5月1日”。有效期止按照提供材料的有效期登记。
六、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七、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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