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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贿赂 芜湖卷烟厂一“蛀虫”获刑五年半

 洁洁赢 2016-05-09

弋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芜湖卷烟厂技改办原副主任陈旭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38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陈旭斌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间,陈旭斌利用其担任芜湖卷烟厂技改工程部基建预算员、行政科副科长、技改办副主任,负责某卷烟厂某某库项目、某花园项目和某线技术改造项目施工及工程款核算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承建人杨某某等十人所送现金,共计138万元。

陈旭斌于2014年12月15日被传唤到案,同年12月16日被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陈旭斌陆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旭斌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79.5万元。另查明,陈旭斌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杨某某行贿106万元,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32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旭斌在芜湖卷烟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依据陈旭斌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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