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营改增 44、我公司从事水利工程监理,2015年1月注册时地税说是交增值税,请问“工程监理”是否已营改增? 答:关于“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工程监理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适用6%税率。 45、教育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目前已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教育咨询不属于上述咨询服务范围,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46、我司经营范围: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请问电信业有没有营改增?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因此,电信服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 47、我司是提供游艇租赁业务的,这行业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适用税率为17%。 因此,你司提供游艇租赁业务,应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若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48、厦门当地客户为我司提供了会议组织服务,所开具的发票为厦门地税发票,会议服务项目已经营改增,对方是否应给我司提供国税发票? 答:一、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厦门企业为贵司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议贵司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 49、我们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现在要办理营改增,请问如何办理? 答:营改增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及表格所列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主管国税机关。《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2014.6.1版)》,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表证单书下载 > 增值税”中下载。 50、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率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1、如何判断是否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是否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请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定。 52、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按3%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公司应按适用税率而非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另外应扣缴税额的计算请参照上述公式。 53、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什么标准,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的规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因此,当贵司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时,需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4、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四条的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5、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56、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57、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 58、融资租赁公司,纳入营改增后,计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 六、……,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59、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视同销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60、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的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文件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61、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二条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6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折扣的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63、丢失货运专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因此,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5、向境外提供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三条的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该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因此,向境外提供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出口退税率是6%。 66、营改增后,电影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规定:“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7、我司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年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贵司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需要结合上述四种情况对应确定。 第五部分 文化事业建设费 68、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三条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9、企业提供广告设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广告设计不属于上述广告服务范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0、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1、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六部分 消费税 72、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进口红酒,进口红酒时已经缴纳了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请问国内销售红酒时还需缴纳消费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因此,贵司在国内销售红酒时无需申报缴纳消费税。 73、我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如果贵司生产的是除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以外的电池,则贵司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消费税。 74、我公司从事卷烟批发业务,请问现在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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