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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展:从大宪章到大英帝国

 网络热点头条 2016-05-11

核心提示:《大宪章》并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约翰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 资料图

本文为作者施展赐稿

《大宪章》并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英国的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

就英国的普通法而言,它的实质正义都是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上实现的,而越进入到上诉层级的法院的时候,它就越变成程序正义,越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一、普通法承诺的不是善恶有报

《大宪章》既不是民主的产物,也不代表民主

《大 宪章》最初订立于1215年,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约翰二世想要以某种方式来实行专制,但他手下的贵族们完全不吃他这套,于是互相就打起来了。打到后来,双方 决定握手言和,握手言和的前提是咱们一块儿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大宪章》。所以说,《大宪章》根本就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根本不是 民主,因为签订《大宪章》的人一共就那几十个贵族和约翰二世,加一块儿才几十个人,离民主远着呢。

时至今日,我们对《大宪章》的基本原则都已耳熟能详,比如“无代表不纳税”,比如“不经过法院的审理不得被定罪”等等,都说它奠定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人权、法治等一系列原则的基础。但我不知道在座的有多少人完整地读过《大宪章》,包括国内那些在大谈《大宪章》的人。

事 实上,回头仔细去读一下当年的《大宪章》,包括内部的63条条文,会发现很有意思。按照我们所熟悉的法理,它必须足够抽象,因为足够抽象才有足够的涵括 力,从罗马法里衍生出来的欧陆成文法系就是如此。在辛亥革命之后,我们也一直是成文法体系,所以对此也更为熟悉。可在这部被人们称作奠定了整个世界秩序和 自由的基础的《大宪章》里,却充斥着大量特别琐碎的东西,包括监护人怎么监管土地啦,怎么修缮房屋、鱼塘、沼泽啦;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改嫁要得到谁的同意 等等。

这些琐碎的条文初看起来可能会很奇怪。为什么奠定我们现代自由、法治和人权的基础的《大宪章》会是这个样子?事实上,琐碎和具体恰 恰是英格兰普通法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普通法里的法律充满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和稀奇古怪的传统,这让它的结构看起来特别复杂,似乎乱糟糟的,并不像成文法 体系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美感。

欧陆模式与英美模式:关于自由的两种理解

《大宪章》不代表民主,那它代表着什么?它代表着法治,以及更重要的,它代表着自由。这就涉及一个更复杂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自由?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这 两种对自由的理解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对于欧陆模式来说,自由首先是基于一系列非常抽象的理念推导出来的。任何一个现存的秩序、现存的法律、现存的规 则,只要和这个基于理性推导出来的抽象理念不相符合,就会被视为有问题。我们必须要依照依凭理性可以推导出来的自由的理念,来把现存所有的规则法律、政治 制度等,重整一番,依照这个来切削社会,这是欧陆模式对于何为自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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