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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读哈耶克:《自由宪章》第一篇 自由的价值

 爱游泳的黑熊 2022-09-15 发布于福建

【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篇 自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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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自由的诸种含义

自由“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某人在某一时刻内所能选择的行动范围,同自由并无直接关系。(30)

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自己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31)

当我们谈论一个民族,摆脱外人的奴役,决定自己命运的愿望时,这是将自由的概念用于集体,而非个人。这里,我们所说的自由是指人民整体不受外人的强制。一般而言,主张个人自由的人也会怀着同样的热情支持民族自由…然而,尽管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在概念上相似,但绝不相同,追求前者并不一定增进后者,而追求前者有时还令人们宁可放弃异族多数人的自由统治,转而选择本民族的暴君;另外,它还为恣意限制少数派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了口实。尽管人们追求个人自由和追求自己所属的群体自由,可能都是基于类似的情感,但仍有必要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33-34)

用同一个词将个人自由和其他自由混淆起来,除上述两种做法外,第三种更加有害。它就是我们简单提及的、用“自由”来指代身体方面“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亦即如愿以偿的能力,或者说是我们所能选择的程度。很多人都曾做过这种“自由”之梦,梦见自己会飞,能摆脱地球的吸引力,“像小鸟一样自由”地飞往自己想去的地方,或者能随心所欲地改变环境,等等。

这种对自由的比喻式用法,长期以来流传甚广,但过去还很少有人真正将这种意味着无所不能的、“逾越所有障碍的自由”(freedom from obstacles)混同于任何社会秩序下皆能获得的个人自由。只是从社会主义者故意利用这种概念上的混淆来论证其理论时,人们才发现其危险性。将自由混同于力量(power)的做法一旦被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35)

我们尤其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从我们所说的自由来看,一个一文不名、居无定所的流浪汉实际上比享有安全,生活舒适的义务兵自由得多。(38-39)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正是通过许多人的协调努力,使得人们所能利用的知识要比单个人所能拥有的多得多,或者说要比人类智力所能概括的多得多;而且,正是通过对零散知识的综合利用所能取得的成就也要比任何单个人所能预见的都大。因为自由就意味着放弃对个人努力的所有直接控制,所以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能够利用的知识远远超过了最聪明的统治者的理解力。

以此为基础来论证自由,接着便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我们将自由局限于给人类带来好处的某些特殊情况,那么我们便无法实现自由的最终目标。我们只在事先确定自由之效果将有益于人的前提下赞同的自由,不是自由。如果我们知道如何使用自由,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将失去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如果由于自由的结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而不允许自由存在,我们将永远得不到自由的益处,也无法获得自由为之提供机会的、无法预见的新发展。因此,自由被滥用不能成为反对个人自由的理由。自由必然意味着我们将碰到许多不如人意的事情。我们相信自由,不是因为那些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预见的结果,而是因为我们相信总的说来自由会为好的事情而不是为坏的事情释放出更多的能量。(55-56)

如果在一切行动中,只使用已被认可的最有效的知识,其结果如何,值得深思。倘若取消一切根据广为接受的知识看来似乎纯属浪费的尝试,并且只从事那些根据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看来似乎有点意义的问题和试验,那么人类就可能根据其知识来预见所有的习惯行为之后果,并避免一切失望和失败。此时,人们似乎已将身边环境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因为他只尝试那些预知结果的事情。若果真如此,文明肯定会停滞不前,这倒不是因为进步发展的可能性已经枯竭,而是因为人们已经如此彻底地将一切行动和身边环境置于其现有知识的控制之下,以至无法为新知识的诞生提供机会。(63)

自由、理性和传统

只有在这些准则不是被强制或刻意推行的条件下,进化才是可能的。而且尽管遵守这些准则被人称道,并是多数人之所为,但只要有人觉得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敢于承受同胞们的非难,就可以打破这些准则。有意识地推行的强制性准则只能断断续续地进行变动而且其变动是同时对所有人展开的,与此不同的是,这种准则却允许渐进性和试验性的变动。因此,个人和群体可以同时遵守部分不同的准则,这就为选择更加有效的准则提供了机会。(97)

像所有的道德准则一样,“个人自由”要求人们把它作为一种自在的价值或一种原则来接受,而无须追问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是否有益。我们必须把它视作一种信条,或假设,其力量之大以致不容任何实用思想对其加以限制,否则,便不可能获得我们想要的结果。

因为在任何特殊情形下似乎都可以通过缩减自由而获得某些具体而明确的好处,而因此被牺牲的利益在本质上总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如上所述,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只是机会,而非给予个人的明确的馈赠。倘若不将自由视作至高无上的原则,自由社会的上述特性将无可避免地成为其致命的弱点,自由也会因此慢慢地被侵蚀掉。(103-04)

责任与自由

由于人们一般都对自己行动的环境知道得最清楚。所以我们让他们自己做出决定,但尽管如此,我们仍须想到上述环境还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达到最佳效果。我们因为假定人们具有理性而给予他们自由,我们必须通过让他们承担其行动的结果,从而使他们值得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去行动。这并不意味着假定一个人总是可以对其利益做出最佳判断,只是意味着我们永远无法确知谁比他更清楚其利益,意味着我们希望充分利用这些人的能力,因为这些人能够对我们使环境服务于人类目的的努力作出一些贡献。(114-15)

平等、价值与功德

从人是不相同的这一事实出发,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平等地对待他们,结果必定造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使他们地位平等的惟一途径是将他们区别对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两全其美。法律面前的平等,是自由所需要的,但它会导向物质利益的不平等。我们的论点是:尽管国家因其他原因在某些地方必须使用强制手段,但它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如果以为为使人们在境况上更加相同,便有理由进一步使用有差别的强制手段,这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127-28)

多数人的统治

自由主义(采用该词在欧洲19世纪的意义,本章自始至终坚持该词的这种意义)主要关心的是限制一切政府的强制权力,而不论政府是民主的,还是非民主的。而教条的民主主义者只知道限制政府的一种方式——当下大多数人的舆论。如果我们指出这两种理想的对立面,那么两者之间的差异便清晰可见了,民主制的对立物是独裁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是极权主义。这两种体制都不必然排斥另一种体制的对立物:民主制可能运用极权主义的权力;而一个独裁政府按照自由原则行事也不是不可思议的。(147)

教条的民主主义者认为,尽可能多的问题由多数人投票决定是值得向往的;而自由主义者却相信,应该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问题之范围要有一定的界限。教条的民主主义者尤其认为,当下的多数人应有权利决定他们拥有什么权力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力,相反自由主义者则认为下面这一点很重要,即一时的多数人之权力应受到长期性原则的限制。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多数人的决定之所以获得权威,不是因为一时的多数表达其意志这个简单的行为,而是因为对某些共同原则存在更为广泛的赞同。(152)

虽然民主制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好形式,但如果它滑向无限政府,民主制便会变得荒诞不经。那些认为民主制的权能无限,民主制要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人的切要求的人,正在为民主制掘筑坟墓。事实上,同一个教条的民主主义者相比,一个老的自由主义者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致力于保存那些使民主切实可行的条件。多数人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要有所限制,超越这些限制便会产生有害的结果,另外多数人应该遵守那些并非由自己有意制定的原则,力图说服多数人相信这两点并不是 “反民主的”。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民主有必要承认一种并不一定要在多数人关于每个具体问题的观点中体现出来的正义概念,若民主制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认清这一点。错把确保正义的手段当作正义本身是很危险的。因此,那些努力说服多数人要对他们的合法权利适当加以限制的人,同那些不断地为民主行动指出新目标的人对民主过程一样重要。(167)

    


关于作者
Prof. Perry Magna Cattus,出生于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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