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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与防范

 刘刘4615 2016-05-13
2016-05-13 晟师会计师

 国内大部分企业每当找客户结算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很普遍,我们往往会不以为然。而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有很多,在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利用法律空子,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是依据相关规定,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 某玩具厂从2001年开始从某铸件公司购买玩具零件,然后将生产出的玩具出口美国。2009年8月,某铸件公司将一批零件交给玩具厂后,为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用于玩具厂退税后,再向铸件公司支付货款。可后来玩具厂却一直没有按期付款。为此,某铸件公司凭着增值税发票将玩具厂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调取玩具厂在海淀区国税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单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玩具厂辩称, 双方无购销合同关系,他们未收到货物。经法院取证,玩具厂确已经将上述发票进行了抵扣。

海淀法院张为民 朱宣烨:本案的问题在于增值税发票是否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某铸件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虽然根据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但在实际中,存在着“先票后货”等交易习惯。

因此,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必须对这些普遍的做法加以考虑。本案中,某铸件公司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提供了提单、报关单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与增值税发票相互佐证,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关系存在,而且原告方已经交付货物。

法官指出,在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买家以增值税发票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发票而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法院不会支持。卖家以增值税发票主张合同成立但买家不认可的,买家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卖家不认可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的存在。

由上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先开票后付款由以下风险:

1. 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2.举证风险:此案有2个方面的举证风险(1)对方辩称,双方无购销合同关系,他们未收到货物,虽然本案中该发票已经抵扣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但是却不能证明卖方已经履行标的物的交割义务,或者试想下对方没有抵扣或是该标的物不是出口没有退税申报单证,那么如何证明双方有真实的购销合同关系?(2)买家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卖家不认可的,卖家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的存在。

3. 交易习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纳:在发生纠纷时,不少企业一般以交易习惯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抗辩理由存在很大问题。比如企业去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开具相关发票,这才是一般交易习惯。因此,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交易习惯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的风险防范与对策:

1、完善书面的证据,订立完善的买卖合同。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是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2、未付款相关证据的保存。如果可以,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还没有”,或者是由对方签字“货款未付”。可参考这个范例: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也可可在买方索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该收条需要盖对方公司的财务章或是公章方可有效。当然如果对方不愿意这么干或是觉得这样有点缺乏信任感可以在聊天的时候故意谈到这部分的内容通过录音或是截图的方式保存好证据

3.保存好提发货单据:如果是对方上门提货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确认跟合同上指定的联系人是否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则需要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说明,复印并留档,保存好对方有签字的提货单;不属于对方上门提货的则要根据合同约定地址委托物流公司发货,不可以随意变更对方的收货地址,如果对方确认要变更则需要对方出具一份盖有公章的变更说明。

4.勤于与对方核对往来账:虽然对账不一定回款,但是这也是与对方往来货款的有利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往来对账单仅仅以双方的财务或是相关负责人签字往往不够,还需要加盖对方的财务章与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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