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9日,玛仕迪公司、卓妮公司共同签订《面料采购合同》,2011年7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新的《面料采购合同》,就卓妮公司向玛仕迪公司购买面料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约定:卓妮公司付玛仕迪公司货款,玛仕迪公司先要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卓妮公司;卓妮公司接到玛仕迪公司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卓妮公司付款给玛仕迪公司。后卓妮公司拖欠货款,玛仕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卓妮公司支付欠款。卓妮公司主张玛仕迪公司未依约向其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买卖合同,玛仕迪公司按时交付合格货物和卓妮公司按时支付货款才是买卖合同双方应负的合同对价义务。出具增值税发票只是玛仕迪公司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迟延履行并未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玛仕迪公司的付款义务和卓妮公司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并不具有合同对价关系。在卓妮公司拒付货款的情况下,玛仕迪公司有权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玛仕迪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同意在卓妮公司付款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卓妮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履行付款义务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在企业业务往来中,卖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常见现象,但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以上述裁判理由驳回买方要求对方按约定先开发票的抗辩,判决买方支付未付货款。那么,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买方是否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根据最高法裁判意见,卖方提供发票与否,并不影响买方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买方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计算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故双方关于凭发票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对买方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因此,若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未能付款,买方不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律师建议,为避免争议,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开具发票的义务、开具时间,以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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