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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账的法律风险 & 应对

 重庆律师孙潭 2021-05-25

“挂账”并不是会计学中的术语。通俗来说,挂账就是应付款企业单方记录应付款项的金额,但是不给收款方进行书面确认的凭证。在长期挂账不付款的情况下,挂账这个词非常应景,就是“把收款客户晾起来”、赖账....

许多被挂账的企业或个人,对被挂账的法律风险是有预判的,怎奈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当然,也有误以为约定俗成而不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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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挂账的法律风险

1. 证据欠缺,无法诉至司法或公断,或有证据不被采纳的败诉风险

民商事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司法或公断居中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收款方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明相对方已届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其应付款项金额等事实的证据。

原告或申请人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法据此认定该事实,由此无法支持收款方的请求。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虽尚未生效,根据现有民法总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017年10月01日之前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经过与否的认定也将更为严苛。毕竟时效制度的目的并非无限期保护权利,而是督促权利人在期限内行使权利。

所谓胜诉权,可简单理解为,法院或仲裁确认对方欠款属实,但因时效经过,不支持权利人强制要求债务人偿付的的请求。

3. 资金被占用,产生额外融资成本 或导致自身资金链断裂

应收款项未按照合同或预期时间回归企业,企业为开展经营会产生额外的融资成本甚至遭遇额外的融资风险,在不能及时融资或融资不能时,资金链断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存亡。

4. 其他.......
如挂账过久,影响企业纳税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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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挂账的法律应对

1. 通过合同约定消除对账门槛
对账是常规非必然的付款前置程序。在与有挂账“前科”企业签订合同时,价款、进度回款时间也许因议价能力的问题而无法左右,但是符合情势与情理的要求往往会得到理解。

比如在常规付款周期之外,约定特定时间点(春节前)作为当下到期、未到期款项的必须支付节点。

2. 合同履行手续的重要性不弱于合同本身
除在合同中约定必要的订单人员、收货人员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制作信息明确包含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的订单、送货单交由指定人员签收的方式可以变相达到确认应付款项金额的目的。

注:合同、确认函、订单、送货单、询证函、对账单、承诺函等材料,各自在每个阶段都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但并不排斥层层叠加新增内容以确定应收款项金额的目的。毕竟交易的目的不仅在于提供优质的货物、服务,也更在于获取应有的对价。

3. 长期挂账或支付进度款项不顺畅的反制措施
源于商业规则的合同法,其对付款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亦有相关规定。供应方可以提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来暂停提供货物、服务,待对方恢复付款、提供担保等措施后再行继续履行,此为“止损”。

付款方拖赖债务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的,供应方不是不可以考虑以付款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按合同约定承担己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

4. 以收取发票(其他单证)、履行企业内部流程为付款前置条件,以收到上一环节客户款项作为付款前置条件 等情形的应对措施

争取宽限、转嫁商业风险行为的对错其实见仁见智遇到此类情形,收款方应积极完善己方已履行的证据保留工作,以及督促相对方积极履行对外权利。

如通过EMS等方式递送发票,或要求员工交接发票时需对方相关经办人员签收;通过自行发函或发送律师函的方式督促对方对外收款。若对方收到发票等单证后仍拖欠或经多次催告后仍消极处理对外债权的,收款方可据此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另亦可从效力、主从附随义务权重不同等入手积极主张。

5. 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等其他方式

取证,如通过与付款方法定代表人、或基于合同或相关手续能代表企业动用相关权限的人员打电话录音等。

对运行规范的企业,可在积极取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取得其记载挂账代付情况的会计账簿等证据。

综上,挂账这种行为的评判亦需结合其目的,毕竟挂账挂单难免不够光明正大:挂账但如期足额付款的当属企业个人风格未跟紧平等诚信的时代潮流;长期挂账久拖不付的,实属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

孙潭律师认为,诚信不同于单方的一诺千金,商业中的诚信是实在的让对方心安的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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