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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此文很详细

 刘刘4615 2016-05-14

前言: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详解分为四个部分:扣税凭证种类、会计科目设置、可抵扣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因内容非常详细,所以本文内容较长)





1
抵扣凭证种类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除上述抵扣凭证外,出口企业还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也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逾期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注: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具之日180天内认证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9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注: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没有抵扣期限;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在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税控设备后,已经改为通过升级版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收购”二字来代替,不再使用原来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并不是所有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具有抵扣功能。


【例1】2016年6月1日,A食品加工厂从养殖户收购30000元毛鸡,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原材料-毛鸡26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贷:银行存款30000


  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不用换算不含税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抵扣凭证是有区别的。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来自境内的应税



  收入,如果其不在境内,境内代理人或接受服务企业要去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同时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就相当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抵扣;没有抵扣期限;抵扣的是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公式中是"税率",按照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不是征收率。


  除上述抵扣凭证外,出口企业还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也可以抵扣。


  注:根据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2
会计科目设置


  为准确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它与进项无关的科目略。“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3
可抵扣进项税


一、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B公司2016年5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借:工程物资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6月10日该批工程物资全部用于本公司在建厂房工程(仅作与进项有关分录):


  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0×0.4=680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68000元要到2017年6月份(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1)进项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3】仍以例2为例,如果B公司2016年12月1日将此项在建工程出售,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剩余的40%(假设仅为该批工程物资)即68000元应在当期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而不必等到13个月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4】2016年5月1日,C公司购入一座办公楼,500万元,进项税额55万元,2017年3月将该楼改建为职工食堂,假设此时净值为45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为90%。


  分析:


  ①2016年5月1日计入进项为55×0.6=33万元,剩余40%即22万元要计入到“待抵扣进项税额”到2017年6月1日抵扣。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0


  贷:银行存款5550000


  ②因2017年3月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55×0.9=49.5万元>已抵扣的33万元。此时除要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33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还要在待抵扣进项税额22万元中扣减49.5-33=16.5万元,则待抵扣进项税额变为22-(49.5-33)=5.5万元。


  2017年3月改变用途(仅做与进项有关分录)


  借:固定资产-食堂49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65000


  ③2017年6月1日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5.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00


【例5】仍以例4为例,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50%。


  因2017年3月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55×0.5=27.5万元<已抵扣的33万元。此时只要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33万元中的27.5做进项税额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22万元继续到2017年6月1日抵扣。


  2017年3月改变用途(仅做与进项有关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2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00


  2017年6月1日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2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0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5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6】2017年1月份D公司原用于职工食堂的楼房改为办公楼,改变用途时净值率为80%。该楼房购入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分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100000*0.8/1.11*0.11=880000元,则应于2月份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80000*0.6=528000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880000*0.4=352000元,待2018年2月份抵扣。


  2017年2月份作分录(仅做与进项有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8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52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880000


  2018年2月份作分录(仅做与进项有关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52000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在以后纳税期内逐步抵扣,也就是所谓的“挂账留抵税额”。


【例7】E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销售业务又从事销售服务。2016年5月日,属于“一般货物或劳务”期初留抵税额100万元。2016年5月份销售货物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销售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购进货车一台(固定资产),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计算2016年5月应补(退)税额。


  分析:期初挂账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0


  2016年5月销项税额=340000+120000=460000(元)。


  2016年5月进项税额=34000+68000=102000(元)。


  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340000÷460000×100%=73.91%。


  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460000-102000)×73.91%=264597.8(元)。


  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较(264597.8<1000000),取小值=264597.8元。


  本期全部应补(退)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460000-102000-264597.8=93402.2(元)。


  应税服务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全部应补(退)税额-货物的本期应补(退)税额=93402.2-0=93402.2(元)。


  本期应补缴增值税93402.2元,预算科目为“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地方100%”。


  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期末剩余1000000-264597.8=735402.2(元),在下月仍按上述方法计算,直至抵减完毕。


4
不得抵扣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解读】


1.不再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


【例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7月份,购置了一批专用于老项目的智能化楼宇设备,该支出即便取得进项发票,由于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专用于”的概念: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的部分,也就是说只要该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简易征收、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例9】某一般纳税人购置厂房,如果该厂房仅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则厂房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在厂房内同时生产免税和应税产品。此时,该厂房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4.“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理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10】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7月份,取得一项冠名权专用于老项目,那么此项冠名权虽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仍可以抵扣。


5.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它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最大量、最普遍的经济现象和行为个体消费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所购买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品。这部分消费与劳动者个人的贡献紧密相连,并构成社会总消费中的主体部分。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11】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200万元、税额12万元,开发了10个相同的楼盘,因其中两栋楼发生非正常损失,应酌情考虑将设计服务按照比例对应转出40×6%=2.4万元。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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