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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同是昨天那位法官为我审查。审查完毕,没有发现
“
问题
”
。正当我准备舒口气
的时候,法官突然指出:
“
原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公章的名称不一致啊?是不是这家银行
原来是有限公司,后来改成股份公司了?怎么公章还是用以前的呢?
”
我一看,果真如此。
这又是什么状况?立案法官似乎看出了我的迷惑,
主动致电银行方面了解情况。
结果,
果如
法官所言,
改制后该银行从有限公司并更为股份公司,
也就是说现在是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对
外营业,
只是习惯上同时也还在使用原名称,
因此也没有告知律师关于名称变更的情况。
银
行方面当时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时也完全忽视了这个问题。
我陷入了两难,
如果要按照变更后的名称起诉,
则意味着我们花费这么长时间准备的所
有起诉材料都要重新做过,
并重新加盖公章;
同时也意味着这两天来奔波于事务所、
银行和
法院的时间和精力全都白费了。
另一方面,
法官的说法也有道理,
虽然我们可以让银行方面
直接传真一份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使所有材料中形式上一致,
但是,
正如法官所言,
形式上一致后,立案庭可以通过,但日后案件转移到办案法官处还是可能会挑出这个问题,
日后同样有补正的麻烦。
为避免以后可能的麻烦,
就必须在立案之时就确保不存在任何问题。
于是我立即电话银
行处,
告诉他们我现在立即回事务所将所有材料重新做过,
并请银行方准备好需要由他们提
供的材料以及公章,双方通力合作,尽快重新提请立案。
第二次立案失败的原因虽然主要在银行方,
但无疑,
对细节处不仔细也我工作上的失误。
不然若能在立案法官发现问题之前就发现这个问题,
就完全可以更及时、
主动地修正,
而不
致白费了大量大时间、精力。
第三次来到立案庭,
“
银行案
”
终于被法院审核通过并受理了。从法官手中接到
“
案件受
理通知书
”
、
“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
和
“
诉讼风险告知书
”
的那一刻,有种来之不易的感慨。
有了
“
银行案
”
的教训,在提请
“
企业案
”
立案之前,我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这两个案件
都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
与银行为原告的诉讼不同,
普通企业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
法院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每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都要求又多有差异。
为避免再次出现
立案不成的窘境,在准备保全材料时我还特地打电话至法院详细询问了担保所需的材料。
谁知这样的
“
完全准备
”
下,仍然还是被
“
打回来
”
了,理由有二:
企业间借款纠纷的案件还需要提供原告确实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的凭据,
比如说如
果款项经银行转帐时的银行转帐单。
另外,
诉讼保全担保提供的材料不充分。
除了第三方同
意承保的承诺书、第三方单位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
尚需提供最近两
个月的该第三方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我们只提供了一个月的报表。
关于提供转帐单的要求,
是我之前所没有预料到的,
后询问指导律师后才明白,
这是在
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
法院为预防虚假诉讼
(即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实际转移借款行为的借款
纠纷)的措施。而第二点,则是我之前向法院咨询时没有了解清楚,想当然的结果。
第二天,补足了相关材料后,该案件才最终为法院受理。
这起
“
企业案
”
立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比第一次要
“
高级
”
一点,尤其是法院为预防
“
虚
假诉讼
”
而额外需要提供的材料,让我明白了立案不是一个简单、僵化的程序,而是一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