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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使用的12点提示(收好!)

 人性世界 2016-05-15

   


1.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及核定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核定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为行政许可事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二)许可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3.增值税发票用量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一)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纳税人提供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纳税人提供: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7.发票发放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领用发票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注意事项:


(1)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2)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3)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9.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11.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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