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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比较供应商的价格

 hzgscrs 2016-05-15

营改增后,在相同质量、品牌、付款政策之下,如何比较供应商的价格?

增值税价外税,税金本身不影响损益,但却影响价格。所谓便宜,就是从价格中“掰”出去的税金越多,越便宜。

但可以“掰”出去的,是“可抵扣的”增值税金,离开可抵扣三个字,增值税与营业税就一样了。什么样的增值税算是可抵扣的呢?

第一,要有合乎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就是所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发票还要满足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程序性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①付款方=开票方;②及时认证、抵扣。

第二,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这个表述有点拗口,但不能将其简化为“属于可抵扣的范围了”,那样就外行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标准在于“不得抵扣”的负面清单,而非可抵扣的正面范围。

如果以上两点不能同时满足,就撤回营业税阵地,简单比较供应商报价即可。以上两点的准确把握并不容易,需要对所采购货物的用途、过程、发票等有正确认识,所以必须对采购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如果确是“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能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如何比较不同税率与征收率的价格呢?

第一步,计算“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含税报价÷(1+率),括号里的“率”指“税率”或者“征收率”。

甲供应商报价5万,开17%的专票。则不含税价=5万÷1.17=4.27万元。

乙供应商报价4.4万,开3%的专票。则不含税价=3万÷1.03=4.27万元

两个不相上下,成本几乎一样。但是且慢,还没完。

采购17%的商品,相当于先多垫税金,后少缴税;采购3%的商品,相当于先少垫税金,后多缴税。从资金的时间价值上看,采购3%要划算一点点。

但是,缴税时,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加在一起往往占到实缴增值税的12%,所以,这个因素也要计算在内。即进项税金还会有降低附加的作用。

第二步,计算“附加减少额”。

假定本地附加合计12%,则附加减少额=税金×12%

就这个例子来说,17%时,附加减少=4.27×17%×12%  ,3%时,附加减少4.27×3%×12%。显然此时17%的票是一个优势。

第三步,可比价格=不含税价-附加减少额

这个公式可以写作:

可比价格=不含税价-不含税价×率×12%

简单的计算可知:

甲供应商报价5万,开17%的专票。则可比价=4.27万-872元=41,829。

乙供应商报价4.4万,开3%的专票。则可比价=4.27万-154元=42,564

看来,本例子选择17%那家实际价格要低些,低了约735元。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划算的。

当然,实际选择时,还必须要注意,如果先以为进项“可以抵扣”,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抵扣,则选择17%的成本风险显然要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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