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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特种预算存款”账户中资金使用混同的,执行中法院经认真核实可予以扣划

 收集法律文章 2016-05-17
被执行人在“特种预算存款”账户中资金使用混同的,执行中法院经认真核实可予以扣划


2013-0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北京高法研究室


   一、案情 

  中集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以下简称某部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某部队给付中集公司工程款359810.8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某部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部队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集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部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同年12月12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集公司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部队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户中的存款433722元予以扣划。 

  被执行人某部队对法院的扣划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系该部队的“军队特种预算存款”,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予以返还。 

  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某部队虽属于军队一类保密单位,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性质亦属“特种预算存款”,但在银行账户使用中军需款项与工程款项等其他款项存在收支混同,致使该“特种预算存款”账户中存款性质无法界定,故裁定驳回了异议人某部队的异议。 

  某部队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某部队的复议请求,维持了原审执行裁定。 

  三、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执行中如何认定“特种预算存款”以及能否扣划该账户内的存款。结合本案情况,我们认为可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理由如下: 

  第一,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等。本案中,中集公司与某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终审判决并生效,中集公司在某部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应根据账户的性质而不是账户的名称确定账户内存款是否属于法院扣划的范围。本案异议人表示法院扣划了其“特种预算存款”账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特种预算存款”是指用于核算军队单位当年的预算经费存款,另该《规定》第13条第(1)项对“特种预算存款”账户的使用作出规定,即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收付业务。本案中,异议人虽然属于军队一类保密单位,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也属于“特种预算存款”账户,表面上该账户属于上述通知中原则上不得冻结或扣划的范围,但经法院审查,该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混杂,既包括军需款项,又包括工程款项等其他款项,以致该“特种预算存款”账户中存款性质无法界定。故异议人在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并非“特种预算存款”性质,不属于法院不得冻结或扣划的范围。 

  第三,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扣划其银行存款。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某部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中集公司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某部队上述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并进行了扣划是适当的。 

  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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