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帐结算不使用现金。
一、银行转帐结算
银行转帐结算的概念
银行转帐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
开立银行帐户
银行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因此,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到银行开立帐户,并遵守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
1.银行帐户的种类
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按用途划分,可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 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四类:
(1)基本存款帐户。亦称“主要帐户”,它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2)一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又可统称为辅助帐户。
2.开立银行帐户的条件
按照规定,开立银行帐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按全年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的军队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帐户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小学校办工厂以及单位办的劳动组织,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具备开户条件的可以单独开立帐户。
(1)基本帐户。
按照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帐户: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基本帐户是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主要帐户,包括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等。按规定,每一个独立单位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为存款户(或称结算户);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设预算内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如和预算单位不在一地的可开立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开立其他存款户;军队单位开设特种存款户、特种企业存款户、特种其他存款户等。
(2)一般帐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帐户:
①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②与基本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一般帐户是银行为方便非独立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款项收付所开立的帐户。当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距主管单位较远时,为方便其业务经营和款项支付,在主管单位同意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在其附近银行开一般帐户。一般转户与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和预算单位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支付外,一般是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