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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考必过】2016经济法基础考点

 rogerkfl 2016-03-18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汇总】“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注意】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为:

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二).对于考点账户详细解说

1.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2016年调整)——12项,除个人以外(书P102)

  【注意1】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3).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15类)

  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等。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重点掌握,那些能支取现金,那些不能)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其他账户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取现金。

3.一般存款账户

【注意】能用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只能存,不能取。

4.临时存款账户

【注意】

1).2016年新增: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亦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4).用于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时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这个账户只有在采用预算制度的单位才使用,在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使用要求】

1)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户“财政授权支付”

2) 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注意】零余额账户,是一个统称。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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