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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2015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四)

 味道人生88 2016-05-23



4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度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个典型案例 ”,今天再为大家详细介绍两个案例。


点击图片可直接阅读重磅发布!2015年度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


李某与广州中X条码有限公司

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主要案情


李某入职中X公司任长龙印刷机机长,双方曾于2004年5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并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8日,中X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故意损坏生产设备,严重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李某以中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中X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中X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72845.09元,中X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中X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845.09元的判决。中X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李某的入职时间。


中X公司主张李某是2004年1月1日入职,提供了双方2004年5月26日签署的劳动合同。李某主张其是2001年3月入职,提供了工会证,显示其入会时间是2003年9月,该证件上印章不清晰,但能看到“广州中邮”及“委员会”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充分且中X公司未能提供入职登记表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李某提供的工会证采信李某提出的入职时间为2001年3月的主张。


 对于确认劳动者入职时间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所提交的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者虽然未能提供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但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入职时间早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法院将采信劳动者对于入职时间的主张。故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注意保存入职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资料。



案例八


袁某生与广州市川X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加班工资纠纷案




主要案情


袁某生于2003年2月14日起在川X科技公司工作。2014年4月22日,袁某生以川X科技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保、未足额发放加班费、工资、未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5月5日袁某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3年2月14日至2014年4月22日加班工资25222元。


仲裁裁决后袁某生向法院起诉,并提交39张工资单,证明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资的情况。公司确认上述工资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公司已按照规定发放了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生主张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证据不足,作出驳回袁某生诉讼请求的判决。袁某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司对工资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法院据此审查袁某生的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后,判决川X科技公司向袁某生支付加班工资7861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袁某生提交39张工资单,要求按照工资单列明的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川X科技公司对工资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应视为袁某生已经就加班事实提供证据。


对于袁某生主张2003年2月14日至2012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其无法提供完整的工资单,所以法院只按照其提交工资单所反映的月份予以确定相关加班事实和加班费的发放情况,对于其无法提交工资单的月份,因其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仅支持其此期间加班工资1952.1元。


对于袁某生主张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其在2014年5月5日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川X科技公司有义务保存上述期间的工资台账,即川X科技公司有能力举证却未提交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证据,故法院按照袁某生提交的工资单核算并支持其此期间加班工资5908.9元。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工资台账的期限为两年,故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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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2015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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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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