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小学招生由学校具体组织,当地政府签发入学通知书;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并签发入学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县教育局具体组织。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乡镇小学于6月20日至25日组织报名,暑假前一周入学;乡镇初中于6月25日至6月28日组织报名,7月1日入学;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执行《2016年莒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详见附件2)。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1、考试科目及分值。
(1)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20分)满分均为120分,物理(60分)化学(50分)合卷、思品(60分)历史(50分)合卷、地理(40分)生物(40分)合卷,音乐(15分)美术(15分)合卷。全部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2)信息技术考试。满分为20分。
(3)体育考试。满分50分。
(4)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满分20分;生物实验操作满分10分(初二年级已考)。
(5)综合实践活动、地方及学校课程考查。由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6)以上考试科目总分790分。
2、考试时间安排。
(1)信息技术考试:4月26日全市统一进行,不安排补考。
(2)体育考试及考查科目:安排在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不安排补考。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4)特长测试:安排在5月上旬进行。体育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音乐、美术各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5)文化课考试:全市统一为6月11日至13日,具体安排如下:
3、成绩公布。
6月26日前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根据考试通知单提供的成绩查询网址,使用学籍号和身份证号查询。
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于6月29日前提出查卷申请,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县招生办公室,全县统一整理汇总后报市教育局,按规定进行复核。
4、填报志愿。
指标生志愿和自主招生志愿由初中学校组织考生提前填报。统招生志愿在英语考试结束后的半小时内填报,考生在志愿卡上可选择统招生顺序志愿2个、日照市农业学校春季高考班志愿1个和1个是否服从调剂志愿。已被普通高中艺体特长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在统招第一志愿栏内,填报专业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第二志愿栏可以填报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一旦填报,不得更改。
5、录取。
(1)录取依据。
文化课类考生:一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是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考查科目成绩;三是考生志愿。
艺体特长类考生:除具有以上三个录取条件外,还要依据考生专业测试成绩。
(2)录取办法。
对基础性目标评价结果和考查科目成绩符合条件的考生,依次按照自主招生(含艺体特长生)、指标生和统招生的顺序进行录取。
①自主招生录取。县文心高级中学(日照一中莒县校区)提前招收本校指标生计划的50%(390人),考生可在填报指标生志愿时自主选报。考生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录取时,对达到录取要求的予以录取,达不到的参加统招批次的录取。
艺体特长生录取。依据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数和专业测试成绩按1:1.5的比例确定专业录取名单;在专业录取名单中,依据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数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文化课成绩按1:1比例确定录取名单,对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足部分转为统招生计划。
②指标生录取。根据指标生计划,按1:1的比例确定指标生录取工作线。各高中学校录取时,在工作线以上,依据初中学校指标生分配数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工作线上完不成计划的偏远初中学校可降低20分录取,仍完不成的转为统招计划。
③统招生录取。根据全县统招生计划,按1:1的比例划定录取工作线。各高中学校录取时,在工作线以上,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高中学校适当降分录取。
报到结束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将报到情况报县教育局基教科,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和报到情况,对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县教育局将组织补录。补录在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
6、有关政策规定。
(1)往届生不能选报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考查科目两科以上不合格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为“D”级的学生,不能报考普通高中。选报指标生志愿的学生,其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必须为“B”级以上(含B级)。
(2)统招生录取时,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适当提高分数后从第二志愿录取。已被上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改录(每人只有一次录取机会)。
(3)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无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或在学业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普通高中不予录取。未参加艺体特长专业测试且未被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得作为艺体特长生录取。
(4)归国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6)在我县取得初中学籍,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报名参加高中学校招生考试,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7)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按日政办发〔2000〕52号、日价费发〔2004〕5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各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或奖励考试成绩优秀学生等名义违规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