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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是否该享有年休假

 半刀博客 2016-05-24



作者: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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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文鹏2000年1月1日入职北京爱家出租车有限公司,岗位是出租车司机。自入职之日起,李文鹏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直至2014年1月1日公司提出与李文鹏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李文鹏在报纸上看到有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年休假的案例,心犯嘀咕,职工带薪年休假自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可是在单位工作期间自己却一天都没有享受过,心里自感委屈,于是到公司交涉该问题,公司称自成立以来出租车司机就没有主张年假的先例,明确拒绝了李文鹏的年休假工资要求,最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文鹏不得已提请劳动仲裁。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出租车司机是否该享有年休假展开了激烈辩论。李文鹏主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因此,根据上述法规,自己理应享受年休假。北京爱家出租车有限公司主张出租车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休息、休假由李文鹏自主安排。对此,李文鹏主张其虽然受雇公司,但一切盈亏均系自行负担,停运一天就少赚好几百,并且,请了假公司不但没啥补贴,自身还得倒贴“份子钱”,公司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实际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

 

二、争议焦点

 

针对出租车这一行业的劳动者是否该享有年休假。

 

三、案件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有6年半,很多企业对此法规落实并不到位,特别是对于出租车这一相对特殊行业而言,出租司机的年休假问题自《条例》实施以来,更是在全国引起来广泛关注。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相关数据,北京市出租车的数额在6.6万余辆,从业人员9万余人,而休息时间的减少直接影响着出租车司机的健康状况,导致出租司机职业病多发、疲劳驾车现象频频发生。因此,对于数量如此巨大的一个群体,年休假问题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在这里,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应当享有年休假,理由如下:

 

(一)不能混淆年休假与不定时工作制

 

1.年休假的背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中明确了年休假的出台背景,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另外还有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出租车公司抗辩出租车司机不应当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要砝码就是出租车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我认为其混淆了年休假与不定时工时制。从上面年休假背景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更多的是为了落实劳动者休息权所采用的一种休假制度,而不定时工作制是除标准计算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之外的第三种工时制度,实践中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劳动者相关加班费的主张。

 

并且,从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仍应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此,年休假的制度恰恰就是落实了该条的规定。

 

(二)应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中均未有出租车司机不享受年假的规定,反而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及企业要坚决落实相关休假制度,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在没有法规限制出租车司机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下,主张出租车司机不享受年休假的意见我个人认为没有理论依据。

 

(三)出租车行业是特殊行业同时也是普通行业

  

 说出租车行业特殊是因为大多数出租车司机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执行着承包合同,游离于合同制员工和承包运营人之间,身份颇为尴尬。说出租车行业普通,是因为作为司机其劳动的性质与销售等岗位的性质类似,均是多劳多得,有的销售人员为了多赚钱甚至自身主动愿意加班,而销售、高管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年假仲裁、法院机构支持的话,为什么作为还要向公司缴纳份子钱的出租车司机主张年休假就如此坎坷?

 

四 、延伸思考

  

作为一个拥有近10万从业人员(仅北京)的行业,出租车司机相关权利与义务的一举一动不仅仅是一个司机个人的事情,更多的是该行业的整体问题,单一个年休假问题就可见一斑,另外出租车司机工资标准计算基数、份子钱、验车费用等问题仍存在大量争议。而作为仲裁、法院等裁判机构,其所裁决、判决结果更是具有很强的社会引导作用,更应引起裁判者的高度关注。引以为慰的是,目前社会对该问题的关注一直没有停歇,很多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类似强制休假、给与补贴、核减份额等措施来尽量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但不容否认的是,作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出租车公司,理应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如何实现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平衡,如何更好的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我们每一个从事劳动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关注的,雄关漫道真如铁,而其中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在这个问题上担负起主动协调相关利益方权责关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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