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4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办发〔2015〕54号)精神,明确规定我区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部门不再负责发放补贴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定为一级和二级,具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补贴资金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该项惠民政策的申领程序包括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即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交县残联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残联部门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返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两项补贴将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避免残疾人因领取补贴而失去低保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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