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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书《老子》通释之“其安也,易持也。”章

 願隨身 2016-05-25


帛书《老子》通释之“其安也,易持也。”章


“其安也,易持也。”章

 

 

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判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其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本章的内容,前半部分是承接上一章节,讲侯王对待政事如何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偏重具体为政的方法、原则(即所谓的“外王”部分)。而后一部分,尽管采用的论说方式与前面基本一致,所举的论据从内容和形式上也都让人感觉与前面的相呼应,但其论述的中心却转移到了侯王自身,也就是侯王在自身要求上所应当把持的原则(即所谓的“内圣”部分)。这样,也为下一章所述的侯王对自身的要求进行了铺垫。
正是由于没有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所以有很多大家认为“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是错简,当属于其它章节。

 

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判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也。
这一部分的内容,无论是在论说的方式上还是在论说的内容上,都是紧承上一章的内容。上一章,在最后老子提出“圣人犹难之,故终于无难。”,就是面对具体的问题要首先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此处则是进而在具体的实施层面要“为之于其未有”,要在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还没有形成气候,还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时候及时解决。所以,前面说的是要如何认识可能出现的问题,这里讲的是要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部分可通译为:
当事务处于安定的状态时,我们容易把持。当事务尚未开始时,我们容易谋划。事务若是松脆,我们容易将其折断。事务若是细小,我们容易将其消散。处理要在事务还没有形成之前进行,整治要在事物还没有混乱之前进行。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
对于这一部分在讲什么,以前的译注多将之割裂为两个部分,似乎前面部分,即“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在讲哲学,在讲“从质变到量变”;而后一部分又回到了老子的“无为”。这么理解,不仅割裂了这一部分文字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割裂了整章的内容的联系。
本章的难点在于,前一部分老子说“为之于其未有”而这一部分却说“为之者败之”,这两个从表面上看显然相悖的论断是否能够统一。正是由于无法解释这一矛盾,诸多大家都认为此处有错简。而我认为,这种理解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些译注者实际上未能真正把握老子思想的实质。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上一部分的的“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是从“治”或者说是从“治道”的角度,也就是从如何处理在为政中将要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的角度来进行阐述。《老子》中的“无为”并不是“不为”,对于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要“为”的,而这个“为”的原则就是“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这是对“治道”的具体要求。但是,这个“为”很显然在老子的理论体系中是要遵循“无为”这一大原则,这一根本原则的。“为”是面对问题的解决方案,“无为”则是针对侯王的最终原则,“为”要在“无为”的指导下来为。或者说“无为”是指导思想,而“为”则是具体手段。“为”这一具体手段,当它是依循着“道”而为的时候,它就是“无为”。也只有依循“道”,“为”和“无为”才能够统一。
突然想到这和毛主席所提出的“在战略上要藐视它,在战术上要重视它。”有某种程度的契合,即在指导思想上也就是战略高度要藐视,要坚持“无为”的原则;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也就是从战术角度要重视,要“为之于其未有”,要“犹难之”。
如此,我们就很容易理解,老子在前面说了“为”之后,再次强调“无为”这一根本原则的必要性。
“合抱之木”诸句,在此并非是单纯的为了表达老子的哲学观点,而是为了承上启下。一则,前文说到“为之于其未有”,要防微杜渐,这里的几句,正是说明“毫末”、“虆土”等小的事物,小的问题,如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的处理,及时的“为”,没有“为之于其未有”,则会发展成“合抱之木”、“九层之台”的大问题。进而,当它们成为大问题之后再“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为之者败之”。所以赵又春先生认为“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此处的含义是“不懂量的积累可能导致质变,因而一定要等到出了大问题才去处理的人(为之者),最后必定失败;不明白小问题可能酿成大问题而只顾就事论事地处理小问题的人(执之者),则会失去解决问题的时机。”我觉得是相当精辟的,只是在逻辑上我认为“为之”、“执之”的“之”都是指已经出现了的大问题。此处“为之者”的“为”不是“无为”的“为”也不是“为之于其未有”的“为”而是“强为”。
最后的“无为”,从表面文字上来看是与“无执”同构,都是针对前面提到的“为之”、“执之”,但实际上,我理解,是通过文字的手法,在理论上又上升了一个层次,把“无为”、“无执”的形而上概念顺势再次引出。当然,在理解中只认为“无为”、“无执”仅是针对前文的“为”与“执”也未尝不可。
此部分可通译为:
合抱的大树,由纤细的萌芽长成;九层的高台,靠一担担泥土筑起;百仞的高度,是从脚下开始。(不能够“为之于其未有”)等到出了大问题才去处理的人,最后必定失败;(不明白小问题可能酿成大问题而)只顾就事论事地执于处理已经出现了的大问题的人(执之者),则会失去解决问题的时机。圣人以“无为”的方式来行事,所以不会失败;圣人不执持,所以不会损失。

 

民之从事也,恒于其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这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说明“无为”,一方面要求始终贯彻这一要求,即“慎终若始”;一方面从几个角度明确了“无为”的内涵。
其中:
学:如在《道经》第二十章中一样,取“教”义。郭店楚简此句为“教不教”可作旁证。
复:恢复。《吕氏春秋.慎大》“武王于是复盘庚之政。”
“学不学”句是指圣人以“不教”的方式来教,通过恢复、弥补众人的过错来让人们知道如何正确行事。
此部分可通译为:
人们在做事时,总是在成功的时候失败。因此若能自始至终谨慎小心,则不会有失败的事情。所以圣人,以没有欲望作为自己的欲望,不看重难得的财物;以“不教”的方式来教,(通过)恢复、弥补众人的过错(来让人们知道如何正确行事);辅助万物按其本然的方式发展,而不敢强为。

 

此章可通译为:

当事务处于安定的状态时,我们容易把持。当事务尚未开始时,我们容易谋划。事务若是松脆,我们容易将其折断。事务若是细小,我们容易将其消散。处理要在事务还没有形成之前进行,整治要在事物还没有混乱之前进行。

合抱的大树,由纤细的萌芽长成;九层的高台,靠一担担泥土筑起;百仞的高度,是从脚下开始。(不能够“为之于其未有”)等到出了大问题才去处理的人,最后必定失败;(不明白小问题可能酿成大问题而)只顾就事论事地执于处理已经出现了的大问题的人(执之者),则会失去解决问题的时机。圣人以“无为”的方式来行事,所以不会失败;圣人不执持,所以不会损失。

人们在做事时,总是在成功的时候失败。因此若能自始至终谨慎小心,则不会有失败的事情。所以圣人,以没有欲望作为自己的欲望,不看重难得的财物;以“不教”的方式来教,(通过)恢复、弥补众人的过错(来让人们知道如何正确行事);辅助万物按其本然的方式发展,而不敢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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