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屏一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新公司迟迟无法进场,因为前期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返还公司几百万元的投入才肯撤离。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12日表示,前期物业公司拒绝撤离理由不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诉讼解决争端。 网友“飘落的叶”近日在珠海某论坛发帖反映,南泰明湾小区按照法律流程重新选聘了物业公司,但原物业公司却拒绝退出。记者昨日来到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示小区去年成立了业委会,去年底口头通知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撤离,今年2月通过合法程序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但前期物业公司以其在小区投入巨大为由拒退出。“他们有什么投入,小区2008年建成,设施都是开发商建好的。”张先生表示,南屏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但事件仍无进展。 随后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表明来意,前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通了负责人吴先生电话。吴先生说公司自小区2008年竣工以来就入驻,投入几百万元,只要业主们支付这笔费用,公司就撤离。据悉,该小区有七八百户住户,电梯房的物管费是1.2元/平方米/月,楼梯户0.6元/平方米/月。 律师说法 可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仁表示,当业主们通过合法程序成功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到期失效,前期物业为小区投入了多少不构成其离场与否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同失效后,物业公司如拒绝撤出,不得以事实合同关系为由收取物业费;业委会书面通知前期物业公司撤出,拍照取证,如物业公司拒撤离,可由业委会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业委会若胜诉且物业公司仍拒绝撤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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