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代开发票办税指南 (纳税人适用) 类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预缴税款均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步骤一:一般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步骤二:一般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应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建筑安装行业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步骤三: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需预缴税款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步骤四:发票开具。 报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临时从事外出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的,应回其税务登记地进行发票开具,不得在外出经营地领用发票及申请代开发票。 步骤五: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 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应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步骤六: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应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类型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步骤一:小规模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步骤二: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应报送资料: (2) 税务登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建筑安装行业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步骤三: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步骤四: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于增值税预缴申报税款时不附征地税税款,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 6.代开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提供建筑服务的书面证明如合同、协议、证明 步骤五: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步骤六: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应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以上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类型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步骤一: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步骤二: 发票开具 (一)代开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税款征收: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下(不含九万),免税。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上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开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可不提供此类证明。 税款征收: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下(不含九万),免税。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上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类型四: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县(区、市)提供建筑服务 本县(市、区)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 代开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税款征收: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下(不含九万),免税。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上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开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可不提供此类证明。 税款征收: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下(不含九万),免税。季度销售额累计九万元以上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类型五:其他个人在本县(区、市)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可不提供此类证明。 税款征收:每次(天)销售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免税。每次(天)销售额在500元以上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1+3%)×3% 。在代开时需征收所产生的附征地税税款。
附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附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国税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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