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购房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昵称33738987 2016-05-28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逍遥也来凑凑热闹,重新讨论一个关于消费者的话题:购买商品房,如果有证据表明开发商或者卖方者存在欺诈行为,能否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换句话来说,购房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大家熟知的内容就是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其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双倍返还消费者的价款。适用这一条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需要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第二需要证明购买商品的是消费者。第一条本文不涉及;涉及的主要就是第二条,什么才是消费者呢?《消法》第二条给“消费者”下了一个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消费者。但是,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属于或者不属于消费者,还需要进一步解释。那么,既然商品房可以称为“商品”,那么购买商品房的人顺理成章的也就是消费者喽?

文义上,似乎完全说得通,但是在实践中,似乎很少有法院这样判过。主要理由,著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老师曾经作过详细的分析。梁老师认为买房者不是“消费者”的主要理由有:一、《消法》制定时,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短斤缺两的社会问题,并未考虑商品房在内。二、考虑到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的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者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通过《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可以得到更妥善的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显失平衡。四、如果适用双倍赔偿,将会激化矛盾,并鼓动一些人以获取双倍赔偿为目的从事购买索赔,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应该说,梁老师的论述很有道理。他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目的解释”,就是揭示出法律规定的目的,根据这个目的来判断认定某行为是否符合这个目的,从而判断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但是,这些理由在某些情况下似乎也不全面。就举去年汶川地震时暴露出的许多学校、机关和居民住宅的严重质量问题这个例子来说,如果这些房屋是商品房,为什么就不能将购房者认定为消费者,从而判决其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呢?一、这些房屋很多都是偷工减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遇地震灾害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见得就不是《消法》所着力打击的对象。二、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比一般商品质量问题可能更加隐蔽、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更不容易为购房者发现。三、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正是因为其标的金额巨大,可能会造成购房者一生的积蓄付诸东流。判决双倍返还,更加强化开发商和卖方者关注房屋质量问题,让他们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保证房屋的质量,赚钱也要赚安心钱、良心钱,从而减少房屋质量纠纷的发生,反而均衡了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四、确实可能有更多人去从事购房索赔工作,但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法制状况,为什么不鼓励更多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只要合法,为什么不行呢?因此,逍遥认为,在市场秩序恶劣的情况下,或者市场环境为卖方市场时,经营者完全有可能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而损害消费者的目的,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扩大《消法》的解释范围,更加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将购房者包括在消费者的范畴之内。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问题法律其实并没有固定的规定和解释,需要执法者通过自己的工作,解释法律的内容、含义、背景或者目的,从而将法律条文背后隐含的社会背景揭示出来。这种解释可能只有一种,更加可能的是有多种。古语叫“官断十条路”,也就是说古代官员解释、判断法律的途径,可能多达十条。如果把握不好,也可能造成法律解释的随意性和不统一,导致司法不公。这就需要执法者提高执法水平,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的前提下,精心剖析争议双方的诉讼能力、诉讼目的、证据情况和社会背景,在众多的判决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方法,同时也要在法律上精心说理,讲清判决理由,使争议双方能够定纷止争,心服口服。对律师来说,则需要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但需要对法律规定十分熟悉,更要熟悉这个案件的背景和目的,帮助执法者分析双方的地位和背景,以利判断。

不过,逍遥还是感叹:现在能做到这个水平的执法者太少了,大家都在为了多结案、多发点奖金而奔忙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