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经营住宿服务取得客房含税收入848万元,其中424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餐饮服务,取得餐饮含税收入318万元,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利用自有运输车队接送顾客取得含税价款2.2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提供会议服务,取得服务费10.6万元(含税),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租酒店会议室,取得租金9.45万元(含税),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收入酒店均能分别核算,其中出租会议室业务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6、采购一次性用品、床上用品、清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税合计140.40万元,税额20.40万元。 7、外购食品及酒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税合计93.60万元,税额13.60万元。 8、购买农产品,取得10张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共100万。 9、能源消耗合计65.81万元(不含出租会议室能耗),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52.65元万,税额7.65万元。取得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4.12元万,税额0.12万元。取得燃料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9.04万元,税额1.04万元。 10、提供接送顾客服务耗用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17万元,税额0.17万元。 11、向境外管理方支付商标使用费10.6万元,为境外管理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0.60万元。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本期应纳税额计算: 1、销项税额=(848+318+10.6)万/(1+6%)*6%+2.22万/(1+11%)*11%+=66.82万; 2、进项税额=20.40万+13.60万+100万*13%+7.65万+0.12万+1.04万+0.17万+0.60万=56.58万; 3、简易计税销项税额=9.45万/(1+5%)*5%=0.45万; 4、当期应纳增值税额=66.82万-56.58万+0.45万=10.6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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