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评析丨员工擅自停工遭解雇,法院判决解除合法

 贾律师 2016-06-01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晨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某,上海圣诺技(中国)电源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要点】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有异议,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以停工的方式拒绝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
  【基本案情】
  上海晨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公司”)与刘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派遣公司将刘某某派遣至上海圣诺技(中国)电源有限公司(“用工单位”)处从事普工工作;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刘某某所在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2011年9月21日,刘某某进入用工单位SMT车间物料部工作,所在岗位实行两班倒,白班时间为8时至20时,晚班时间为20时至次日8时。
  2013年6月20日,刘某某排班情况为晚班。当日下午13时许,用工单位SMT车间物料部发生员工停工行为。当日20时,刘某某以及其他六名晚班员工均未到岗工作。次日,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十名员工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增加工资和减少工作量。用工单位答复:增加工资须公司管理层开会讨论,并承诺下周一答复;承诺7月1日后增加人手减少工作量。同时,用工单位希望员工立即恢复工作。虽经多次协商,但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十名员工仍拒绝工作。
  2013年6月26日,派遣公司向刘某某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份,以刘某某拒绝用工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经多次沟通仍拒绝正常工作,导致生产线停产,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员工手册为由,与刘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某某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派遣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000元及误工费等。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单位向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3,305.40元,驳回了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追加用工单位为被告。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派遣单位无须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3,305.40元。
  【裁判理由】
  刘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自停工,拒绝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并且在用工单位已作出合理答复,且第三方参与协调的情况下,仍不予接受。刘某某的行为已对用工单位正常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至于刘某某辩称的因工作量太大,才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法院认为,刘某某在职期间每季度的加班时间不超过108小时,符合劳动法律规定,难谓工作量太大。至于刘某某辩称的协商行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有异议,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不得以停工的方式拒绝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晨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某,上海圣诺技(中国)电源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要点】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有异议,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以停工的方式拒绝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
  【基本案情】
  上海晨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公司”)与刘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派遣公司将刘某某派遣至上海圣诺技(中国)电源有限公司(“用工单位”)处从事普工工作;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刘某某所在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2011年9月21日,刘某某进入用工单位SMT车间物料部工作,所在岗位实行两班倒,白班时间为8时至20时,晚班时间为20时至次日8时。
  2013年6月20日,刘某某排班情况为晚班。当日下午13时许,用工单位SMT车间物料部发生员工停工行为。当日20时,刘某某以及其他六名晚班员工均未到岗工作。次日,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十名员工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增加工资和减少工作量。用工单位答复:增加工资须公司管理层开会讨论,并承诺下周一答复;承诺7月1日后增加人手减少工作量。同时,用工单位希望员工立即恢复工作。虽经多次协商,但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十名员工仍拒绝工作。
  2013年6月26日,派遣公司向刘某某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份,以刘某某拒绝用工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经多次沟通仍拒绝正常工作,导致生产线停产,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员工手册为由,与刘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某某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派遣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000元及误工费等。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单位向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3,305.40元,驳回了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追加用工单位为被告。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派遣单位无须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3,305.40元。
  【裁判理由】
  刘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自停工,拒绝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并且在用工单位已作出合理答复,且第三方参与协调的情况下,仍不予接受。刘某某的行为已对用工单位正常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至于刘某某辩称的因工作量太大,才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法院认为,刘某某在职期间每季度的加班时间不超过108小时,符合劳动法律规定,难谓工作量太大。至于刘某某辩称的协商行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有异议,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不得以停工的方式拒绝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律师评析】
  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一般来说,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有异议,其应通过合理途径(如协商)进行解决。若员工采取停工的方式与企业对峙,对于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问题,各地有不同的司法实践。而在此案例中,上海法院认为,员工以消极停工方式“抗议”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用工关系。
  对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律同样限制其加班时间,以保护其休息的权利。《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征求意见稿尚未最终公布实施。本案中,法院依照《劳动法》关于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规定,认定员工的工作量并未太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也并不违法。(来源:金杜律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