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有利于整合劳动力市场信息,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尤其是有利于更及时、便捷地满足一些用工单位的临时性用工需求。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对于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本文围绕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一、长期从事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诉江苏B果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系长期从事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定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月21日 第7版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来源: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三、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程某某诉刘某某、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四、用工单位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黄某诉苏州某公司、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五、服务外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一定工作条件,应认定劳动者为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诉某服务外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服务外包公司与用工平台签订的承揽合同内容实质上类似劳务派遣协议,服务外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一定工作条件,应认定劳动者为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原吴县市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1年6月17日 六、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劳动关系——王某某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正通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劳动关系。 案号:(2022)新民再86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一、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认定的一般情形 (1)形式要件: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在形式要件上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2)实质要件: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普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以获取劳动报酬。然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受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佣,却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摘自黄祥青主编:《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3~164页。)
(摘自闫谦逊编著:《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10~311页)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竞泽 负责人:康爱军 律师 职位: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部分社会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副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 常务理事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沈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临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沧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十堰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宝鸡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衢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朔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调解员 ·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 主任 ·北京化工大学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 团队律师:祝倩懿、孟喆、高杨、姜泉羽 团队合作律师:张磊、张权、米娜 助理律师:李舒杨、王海伦、裴宇博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法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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