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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锦囊|医疗事故鉴定知多少

 贾律师 2016-06-02

  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的写法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出生年月:X年X月,民族:X族,工作单位:XXXX,职业:XXXXX,住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XXXXXXX(要写全称),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XX,职务: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

  此致

  XXX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XXXXXX

  二、医疗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亲子鉴定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

  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岁,健康可爱。可他的爸爸洪强(化名)在与他妈妈杨妮的离婚官司中,竟声称超超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法院为此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鉴定超超是否是杨妮和洪强的亲生子女。研究所根据亲子鉴定程序,分别抽取了洪强的静脉血3毫升、超超的静脉血2毫升、杨妮的静脉血3毫升,经用常规PCR进检验,检验人员根据国际常用标准,认定洪强和杨妮是超超的生物学父母,即他们是超超的亲生父母亲。原来,作为亲生父亲,洪强不承担离婚后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以不是亲儿子为由想赖掉超超的抚养费。

  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鉴定;还有涉及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案例:萧萧,女,13岁,学生。以往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疾病遗传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师用夹条抽打双下肢后出现少语、怕上学、常做噩梦,并有自杀倾向,常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萧萧因“压抑2个月,想死,感压力大,睡不着,记忆力差”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论是:抑郁障碍。后又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至此,萧萧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萧萧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与外伤的关系及伤残等级作出鉴定。专家结论:萧萧患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该病与2001年10月24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萧萧的伤残等级为10级,属智力残缺部分。

  除上述鉴定外,司法鉴定还有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和美容损伤鉴定。专业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伤害人伤后应去医院诊治,以及时作出伤情检验鉴定;美容损伤被鉴定人则应持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有关病历和放射学影像资料,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场。

  三、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医疗鉴定的步骤

  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事故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药品管理法》

  (二)当事人想医学会提交的书面陈述书中应包含的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操作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怎么选择医疗鉴定部门及事故鉴定部门的组成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直辖市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可聘请法医参加。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医疗事件的日常事务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都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根据卫生部有关行政解释,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不具有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最终核定权和任何处理职能。因此,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不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且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属实和确认后才能作为依据。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据只是一种证据。因此,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受理。

  四、医疗鉴定怎样收费及医疗鉴定期限的设定

  日前,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关于核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费用为每宗2500元,再次鉴定费用为每宗3500元。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鉴定费由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时向鉴定申请人预收。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向医患双方各预收50%;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各支付50%。

  病人要求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院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复印成本核定。

  如果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可以向受理鉴定的医学会提出申请,经医学会批准,可以减免。

  《通知》最后规定,此项收费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由省医学会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是45日。这个期限是从医学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到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截止。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期限是15天。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期限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五、医疗事故鉴定受理单位及专家鉴定组的成立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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