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1998年11月30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统一调整为10%,随工资发放。 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随工资发放。 三、发放口径和相关要求 (一)计发基数 1、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月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 2、企业在职职工计发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上限标准 新老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最大上限政策,计发上限按市财政预算通知执行。 (三)调整时间及相关要求 1、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比例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老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调整必须先批准后发放,报批审核仍按兴政办发〔2011〕136号文件规定途径执行。 3、对未经报批,擅自发放或提高发放标准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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