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国家卫生部制订下发了《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迄今两年过去,这个文件在规范我国结直肠癌诊疗行为、提高结直肠癌诊疗水平和改善结直肠癌患者预后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为了准确了解我国医疗机构治疗结直肠癌的状况.卫生部随后又建立了全国结直肠癌诊疗病例的网上直报系统.并于201 1年5月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登记和质量控制工作。2011年.全国网上直报的结直肠癌病例达8万余例。 为保障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又组织专家制定了《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卫办医政函(2012)74号],并于2012年3月下发。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结直肠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在制定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指导性和引领作用。还必须考虑该质量控制指标检查的便利性。它的目标是在真实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利用数据库来进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检查。因此.选取的指标大多是可进行有或无判断的指标。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手术、化疗或放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 2.化疗、放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3.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浸润情况。 4.病理检查采用10%中性甲醛缓冲液。 5.切除病灶的病理报告应当包括肿瘤大体观、分化情况、浸润深度以及切缘、脉管神经浸润;根治性手术的术后病理报告应当包括活检淋巴结枚数及阳性淋巴结枚数。 6.在应用靶向药物治疗前实施Kras基因检测。 7.放疗应当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8.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应当接受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 9.晚期结直肠癌化疗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 10.晚期结直肠癌化疗后应当实施疗效评价。 11.化疗、放疗后应当进行不良反应评价。 12.为患者提供结直肠癌的健康教育。 《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中的第1、3和第8条与外科手术直接相关。第1条提到,手术、化疗或放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根据规范的要求.在对初次确诊的结直肠癌患者无论接受何种治疗.完整的诊断都应该有肿瘤分期的评估。较完整的结直肠癌临床分期检查应至少包括原发病灶、周围淋巴结、肝脏以及肺部。考虑到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实施分期诊断的方法可有不同。检查项目至少应包括3项.即瘤旁腹腔CT或B超(中低位直肠癌为盆腔MRI或腔内B超)、肝脏cT或MRI或B超以及胸部x线拍片或CT检查。该指标将统计所有接受治疗的结直肠癌患者在首次治疗前接受上述检查的情况。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了全部三方面评估为目标。 《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第3条为: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浸润情况。该条质量控制指标主要通过手术纪录来检查手术中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和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情况等五方面的探查结果并进行记录。该指标将统计所有接受经腹手术患者的手术记录单中对术中探查的记录项目.以记录上述五方面的探查情况为目标。阴性的探查结果也要求有明确记录。未经腹的手术将不统计在内。 第8条质量控制指标为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应当接受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中下段直肠癌指距肛12 cm以内的直肠癌。该指标将统计术前分期和术后分期为B以上。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患者是否接受了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 结直肠癌的手术质量控制指标远不限于上述3项。这里只是根据我国卫生部已制定的《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在我国结直肠癌病例登记系统中可以统计考核的指标加以介绍。 参考文献(略) (收稿日期:2012-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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