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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鞋子位置'能否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心雨室 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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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211月308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醉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醉翁路与西涧路交叉口时,与沿西涧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耿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小型轿车乘坐人胡某某、程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陶某某受伤,驾驶员杨某受伤,并致小型轿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杨某负主要责任,耿某某负次要责任,胡某某、程某某、陶某某无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系杨某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车内人员全部甩出车外,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至今昏迷不醒,杨某本人也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的多次供述均是记不清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就仅是杨某的一只鞋子被压在油门踏板处,据此认定驾驶员系杨某的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弱,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事故杨某负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定案的证据之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才能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不予采信。本案中,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无事故责任,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予以区分明确,况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故司法机关应予以采信。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锁定杨某可能是驾驶员。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系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本案中,杨某称,……陶某某做副驾驶,胡某某做后面,我现在记不清是我开车的,还是陈总开车的……在当天乘坐的小轿车驾驶室油门踏板底下发现有一只红底黑色耐克运动鞋是我的……我没有驾照……小轿车是我买的,但是登记的车主是我朋友汪某某,当天晚上我没有喝酒……。根据其供述,提出几点疑问:第一,杨某平时都是自己开车,自己对自己的车辆熟悉,操作起来熟练,是什么合理原因可以证明事发当天不是自己开车的?第二,医院检测报告显示,杨某的静脉血血液乙醇含量为0mg/100ml;陈某某静脉血血液乙醇含量为58mg/100ml。说明事发当晚,杨某没有喝酒,而陈某某是饮酒的,怎么会让一个饮过酒的人去驾驶车辆?第三,杨某辩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但平时都是自己开车,事发当晚就因为没有驾驶证才不开车?明显不符合常理,这是托辞,因担心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自己无法筹集巨额赔偿费用,才予以否认。以上几点均是根据正常的生活推理提出的疑问,从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断定:驾驶员不是杨某就是陈某,但系杨某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3)证人证言间接印证谁是驾驶员是杨某。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作为正常的社会人,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作证的人是怀着公平、公正之心去作证的。本案中,第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车是杨某的车,车上有四个人……出工地时是杨某开的……这只鞋是杨某的鞋,平时看杨某穿过,耐克牌,红底黑面,事故前几天看到杨某穿过……;第二,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平时都是杨某开的,当天下午我看到杨某开车出去工地了……;第三,证人汪某某的证言:……之后车就一直在杨某手里面……。综上,上述三个证人的证言证明了平时和案发前都是杨某开车,况且杨某也是此车的实际拥有人,根据正常的推理,事故发生时,驾驶此车的驾驶员应该是杨某,杨某在案发前十几分钟主动要求由陈总开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故三个证人的证言间接证明了案发时驾驶员是杨某。 

  (4)生活常识和推理让“卡住的鞋子”成为破案的关键。 

  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轿车油门踏板下男士右鞋上检出人基因型,支持该鞋上人体物质为杨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并且,根据鞋子的提取视频,按照生活常识和推理判断,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发生了一个旋转过程,四人均从副驾驶室车门甩出的瞬间,除了驾驶员其他乘坐人员的鞋根本不可能被压在油门踏板下面。而且,根据生活常识我们得出,油门踏板处的空间非常之狭小,当车辆发生碰撞时,强大的惯性会让驾驶员猛的向前发生倾斜,鞋子被卡在油门踏板处系理所当然,况且法医物证鉴定书显示卡住的鞋子系是驾驶员右脚的鞋子,也符合驾驶员的操作习惯,足以认定本案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杨某。 

  综合全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故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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