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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空白合同被滥用企业是否该担责

 贾律师 2016-06-05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为业务需要,2013年1月起将一批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公司业务员李某;后李某于2014年1月被辞退,但公司未及时全部收回这些空白介绍信与合同。2014年2月,李某以“纺织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与某布料厂签订合同,并收取了合同第一笔款项后不知所踪,该布料厂持合同向纺织公司主张后期款项,纺织公司认为该业务员已辞退,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双方遂产生纠纷。问合同的效力如何?该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称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业务员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代理所实施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直接且仅拘束相对人和本人。

  因此,在本案中,纺织公司需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纺织公司在对外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就所遭受的损失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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