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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贾律师 2016-06-05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从筹建到成立之后的运营时刻都处于动态之中,其所从事的决策或交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法律风险的发生或法律问题的出现常常是全局运作中因果链条中的一环。在这种现状下,解决公司各种法律困境、有效预防风险,最好也最实用的手段就是融法律于公司运营的全过程,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公司运营细节的把握,堵塞法律漏洞,实现规范管理。小编今天跟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公司在处置债权债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一、债权人如何追索公司债权?
  1.收集证据
  首先要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⑴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⑵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
  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201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债务公司将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罚款,其股东还会承担刑事犯罪的责任。迫于这种情形“空壳”公司一般是会偿还债务以息事宁人的。
  3)依法举报,迫其还债。
  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二、债务人如何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为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实践中,负债公司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申请破产。其二就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上下的债务重组两种。本文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转股
  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公司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公司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公司之间的债转股,而且,公司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负债公司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公司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公司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公司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6.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公司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公司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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