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初,广东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官网发布《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任何遭遇突然变故的家庭和个人如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这次拟出台的《条例》可以算是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升级版,不仅涵盖了临时救助的内容,而且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住房、就业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条例》拟规定,对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老无所依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条例》拟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上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者,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推出新功能了, 你知道吗? 公众号也能像好友一样置顶! 想要第一时间接收内容推送? 点开本文右上角,选择查看公众号, 就能跟“经济日报”做好伙伴了! (PS:微信要先升级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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