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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展望| 律师来稿

 望云1120 2016-06-06


文 | 周铭律师


数据资产


全球正在迎来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最具经济价值的战略资源。“数据即资产”,如何实现数据的快速有效交易,已经成为打破行业信息壁垒,优化提高生产效率,深度推进产业创新的关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价值已毋庸置疑,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亟需利用数据这一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据麦肯锡于2011年5月发布《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报道预测,认为只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大数据将促进生产力增长并推动创新,使用大数据将支持新一波的生产力增长和消费者剩余,挖掘到数据价值将是最有价值的竞争优势,能够充分利用数据的企业将有可能占据先机,不重视数据资产并忽视大数据的企业将逐步落后。如Facebook 、Google、亚马逊等国际巨头正在运用数据的力量获得商业上更大的成功,并且传统的金融、电信等企业也在充分运用数据来提升自己的商业竞争力。




数据资产化推动


2015年5月8日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得到总理的亲自批示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交易所通过自主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面向全球提供7x24 小时全天候数据交易服务,并提供完善的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指数开发、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数据资产管理和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2015年7月17日
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云计算产业促进中心主办,新炬网络、51CTO联合承办的首届“中国数据资产管理峰会(Data Asset Management Summit)”。这场首创的数据资产管理领域标杆性峰会吸引了近500位业界同仁,且云集了DAMA中国、阿里、中国移动、唯品会、新炬网络等IT巨头。会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上海金融行业数据中心安全可控白皮书》,会议围绕数据资产管理、大数据变现、数据治理等热点议题进行,同时也关注在数据收集、运用及交易中,如何确保个人的隐私受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国家的信息安全等问题。
2015年12月3日
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在北京宣布成立。该平台将推动京津冀一带形成大数据产业带,实现数据资产在京津冀地区的跨区域流动。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是由河北省承德市政府与北京数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该数据交易中心主要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托管管理、数据商品交易、数据资产交易、数据资产金融产品设计服务、金融杠杆数据设计及服务、数据资产证券化、数据资产权益类交易等业务。



数据资产证券化


1
数据受益权是否可作为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如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目前基础资产主要有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类型。

 

●数据的权属


数据作为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其创造性,数据的价值来源于汇集、流通及运用。数据本身的归属认定是个法律问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首先单个的个体的信息及运用中所产生数据应为个体的隐私,未经过该个体允许不得使用;但如大量不同个体的信息及大量各个在运用中所产生的大数据流,未(或无法)析分出个体的特征或隐藏具体个体的特征或无法反向推导出具体个体特征的数据集合体,则该数据(数据流)所有权应归属于该数据的收集者。

 

●数据的收益权


在全社会的信息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在行业上下游之间,未来会出现类似于资金流、物流的数据流的流通情形。数据流将单一企业的数据同行业上下游的数据进行流通、共享、跨界应用,使企业从中获益。

 

对数据流的管理、运用及交易中所产生的收益,即数据流在管理及运用中形成的收益可形成资金流。在一般情况下,该数据的收益权应归属于该数据的所有者。同时,该数据的收益权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
数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是否可转让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安排、交易结构风险、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参与机构的尽职能力及法律风险等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应该主要关注交易结构风险和基础资产是否能真实出售(转让)的风险。

 

其中,关于数据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是否能真实出售(转让)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未有关于数据流的收益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比较同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数据的收益权是可以转让。




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展望


近年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进一步扩大,细分产品类型将更加多样化,特别是考虑到监管层对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支持,基础资产个性化将更强,交易结构将进一步创新。如数据资产证券化等。

 

●制定法律法规


关于数据资产证券化,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为,知识产权作为已长期发展的权属,有较完备法律法规规定。而数据作为权属尚待法律规定,且数据本身的易复制性、隐私性、易改性、传播性、重复性等特征,应在今后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针对性进行保护。可从数据的收集、数据的运用、数据的流通、数据的交易、对数据的保护以及数据的登记备案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数据的交易场所


因数据本身涉及到个体的隐私,未来数据的收集可由登记备案的企业行使(建议不应由个人行使),成立全国统一的专门数据交易场所(类似与产交所),通过数据交易所的平台加强对数据运用及交易的监管,明确只能在上述数据交易所完成数据交易,并对数据进行评估、归类、分级及登记(含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

 

●数据信息披露制度


对数据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披露的程度及披露时间等进行相应的规定,以掌握动态的数据资源,便于数据交流及运用。

 

同时,提高资产证券化服务中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与透明度,制定灵活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提升机构投资者参与的热情、及增加保险或衍生增信工具等措施,促进数据资产证券化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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