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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英美法律的游戏规则

 荣耀火 2016-06-06

 


 

一直以来有一种说法非常流行,那就是认为中国人并不团结,在海外的时候不喜欢抱团,导致华人受了 欺负也不知道相互帮助,如同一盘散沙。尤其是从中国大陆去的人尤为突出,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是不了解不同社会中法律的规则与文化造成的结果。想要更好的看待这个问题就要明白对方的游戏规则。

 

 

 

美国法律是由英国法律为母系独立发展形成的,英美法系又被称作海洋法系,以判例作为法律形成的机制,那么也许读者会有疑问,什么是海洋法系?什么又是判例法?为了更有效地理解这个概念,将改变叙述这种法律的方式。中国对于传统法家学说分为三派,但笔者认为只有两派,一派是法家法派,一派是法家非法。

 

英美法系就属于典型的法家非法,那么什么是法家非法呢?非法不是违法的意思,而是通过制定法律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保护什么群体的问题,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在设置的初衷就不是以公平作为前提,而是以法律保护什么群体作为法律设置的初衷。

 

通过这样的解释就能很快看懂这个问题,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并且是五花八门其中一些法条让人觉得匪夷所思,造成这种原因的理由就是因为不同的州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是以保护本州利益作为前提的,而让人看不懂的各种奇怪法律背后都是由不同的案件组成的,这便是美国的游戏规则。

 

那么为什么英美人常被形容为有法治精神,要看到的是这种法治精神是有前提的,对于生存于当地的人来说主动维护或者遵守法治精神将让他们从中获利是关键,因为法律在设置的初衷就是以保护控制力强的群体为前提的,护法的理由自然可以成立。导致不同的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群体关系,守法者愿意主动守法,而没有被这种法律保护的人就会产生被歧视的感觉出现,从而也要聚拢在一起。

 

 

造成了美国控制力强的群体愿意守法,而常感觉到受歧视的人也愿意聚集在一起表达反对意见,形成的社会矛盾是横向的。

 

如果可以看透这一点再来思考为什么中国人不团结才可以更清晰的看清楚问题的本质,因为中国的社会矛盾是纵向的,人们出了事情时候最愿意寻找的是一个说理的地方,也就是每个群体都愿意找所在地区的上级组织寻求帮助,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找警察、找领导、找居委会。


 

所以中国人对于团结周围人群处理社会矛盾的需求并不高,只是更多的对周围人群寻求安慰,而真正在人们意识之中可以解决问题的是纵向结构中的上级。在文学戏剧中对于人民需要青天大老爷的出现非常多见。

 

于是一个问题产生了,那就是对于同层没有多少需求的中国人,一旦进入到了美国的横向矛盾社会中,能否快速转换思想将决定了他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候的态度。

 

结果自然是很难转换,并且有一个尴尬的事情出现了,那就是中国人主观的认为英美的司法体系是公平的,只要自己按照这个体系去生存,不惹人不找事就能够很自然的享受这个体系的庇护。

 

却鲜有人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华人能否进入其主流价值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当中,如果可以进入那么很自然的受法律保护,可是如果没有进入的话,就会惊讶的发现法律并不为这些人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当这些社会矛盾发生的时候,就会更尴尬的发现自己很难从其他华人那里得到帮助,因为大多数第一代移民的华人从小并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教育和有过这方面的经验,于是就会产生一种抱怨,认为中国人不团结,而其他群体的势力似乎更愿意团结在在一起。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两种制度的问题呢?

 

在笔者看来英美的法律更为落后,然而给人的观感是认为英美的法律更为先进,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错觉呢?

 

这是因为中国的社会矛盾是纵向的,最主要的体现是官民矛盾,不同的群体之间发生矛盾往往愿意寻找官权系统解决,在这时候有一个现象将会产生,就是如何处置矛盾的问题,对于官权系统来说并不有利,因为如果正常处理即便是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也会被认为是应该的不值得拿出来炫耀。如果一旦产生了偏袒就会使得矛盾发生转移。

 

从个体与个体的矛盾转移至个体与官权系统之间的矛盾,产生对体系不信任的感觉,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官权体系是由一个非常系统化的组织构成的,问题在哪一级别产生,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责任如何认定可以最终调查清楚,对于问题的处置也可以准确的找到责任官员进行处理,一旦顺利的解决官民矛盾就可以弱化,社会的矛盾就会平复。

 

然而对于英美来说,问题就要复杂的多了,因为社会矛盾是横向的,法家非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以公平作为前提的,这导致了守法者愿意守法,感到被歧视的群体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待遇,意识一旦形成就会认为法律是天然压榨歧视一方的,双方的矛盾将形成积怨。

 

这种情况在美国尤其以非洲裔和白人之间的矛盾最为常见,法律的设置逐渐让人们对于法律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感受与处事方法,可以经常看到非洲裔对于法律歧视引发的抗议,然而这些抗议能否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呢?

 

在笔者看来结论是残酷的,那就是不能,因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使得法律对自己一方有利,不是建立一个公平的法律。所以当社会资源非常充足的时候,普遍守法的情况就会出现,而当社会资源减少的时候,社会之中的社会矛盾就会增加,随之增加的群体矛盾只会更为激化,越是如此法律越是会增加条款,造成法律文本变得越来越复杂难懂,让普通人很难掌握违法的度,造成非主观的违法。

 

最终从观感上和事实上形成了倒挂,在普通人眼中认为美国是一个法制的地方,中国似乎是一个官民矛盾激烈的地方,然而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中国的犯罪率远低于美国,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人们如何看待和认定社会矛盾上。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来中国的官民矛盾紧张,美国似乎守法者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被法律歧视者也可以经常性的举行抗议,给人的感觉上美国是一个很方便就能讲理的国家,然而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

 

美国人会渴望的是法律对于自己群体有利,希望促成法律条款的修改和偏移,双方对于条款的修改争夺不但不会减弱横向社会矛盾,相反会加重这种矛盾,另一方面长期的群体壁垒一旦形成,能够达成谅解的可能将会减弱。

 

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陪审团制度更是法家非法的具体体现,表面上看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法官造成的权力过大,使得案件在审理中维持公平。

 


 

 

然而法律是公平的么?

 

想要看懂这个问题就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在笔者看来法律并不是公平的,世界各国大多使用法家非法,即便是中国也存在这种情况,不过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实行的法律是成文法,也就是通过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构建成一个系统供不同的情况使用。只是在确定法条的时候,也会一定程度的遵循法家非法的思想考虑法律的制定。

 

从本质上看如果单纯的追求法家法派对于任何国家都是一种潜在隐患,因为法家思想存在一个弱点,那就是法只可诛行不可诛心,也就是只能依照嫌疑人的行为和证据来判定对方是否有罪,不能因为他有没有犯罪的心就判定有罪。

 

所以法律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尽善尽美,因为法律一旦公布,犯罪者就会根据已有法律进行研究,通过寻找法律中的弱点实行新型犯罪,新型犯罪者会造成因为法律上的缺失和不足从而寻找漏洞去钻,完成新型犯罪。这似乎是行文法的弱项,判例法的强项。

 

然而问题还需要回到原点,那就是法律到底依据什么来判定,如果认为陪审团对于嫌疑人的有罪认定是形成判例法的规则,那么这种判断就是在维护法家非法的原则,也就是维护控制力强群体的利益,当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繁杂的时候,一般人就没有能力进行判断,这时候律师的作用就将出现了。

 

要注意的是,当法律过多或者过细的时候,就会形成法律的相互博弈现象,即一个案件只要调换一个立场或者调换一个人们对于案件判断的思考就会形成罪行认定的转移,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将会使得有能力聘请优秀律师的受害者或者嫌疑人的获胜几率加大。

 

当律师在研究法律的作用中越大的时候,收取的律师费用就会越贵,形成从法律的博弈变成资源的博弈,在一个长时间且高收费的条件下,弱势群体想要获胜的几率将会降低,掌控社会资源高的群体将增加获胜几率,使得法律和解成为很多案件被迫的选择。

 

并且在美国很多案件中,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陪审员构成将使得不同的结果产生。如果法律按照法家法派的方式去进行,将会造成新型犯罪的可乘之机,不但不能造成守法者的受益,只能使得善法变成恶法,而如果使用法家非法的方式进行尤其是以判例法为标准,那么法律从一开始的制定就是不公平和有倾向的。这将会使得社会内的横向矛盾增加,一旦长期运行会形成群体之间的壁垒,造成法治社会的假象和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群体的不满,反而增加社会冲突程度。

 

不同的社会造成了不同制度和文化的运行情况不同,如果只是从表面上看待问题,则容易造成被假象影响的情况出现,想要更好的在不同社会中生存,就首先要思考不同社会中的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英美社会法治精神的背后实质是守法者能够从守法中获益才使得他们变为主动守法者,但是不管是华人还是中国移民能否真正的进入美国的这个群体之中,只有冷暖自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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