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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端州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告

 李冠雄 2016-06-07

 

    为了全面查清我市端州城区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土地基础数据等资料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粤府〔200724)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端州区内的城镇土地实施地籍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内容。主要是全面查清端州城区范围内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二、调查范围、对象。端州区三榕港以东、水基以西、七星岩旅游度假区以南、西江以北范围内的所有使用土地(宗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调查方法。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在开展调查期间,地籍调查人员将对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每宗地的坐落、界址点、土地权属面积以及与四邻的相关位置。土地测绘专业人员将对相关控制点和界址点设置标志,并进行实地测量。

  四、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城镇地籍调查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准备好有关用地资料和相关证件,按照要求的时间指认土地界址。对无理取闹、干扰、阻碍地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驻肇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用地单位及个人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社会团体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通告,配合开展确权指界、权属界线协议书签订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

  五、端州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由肇庆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须统一佩戴由肇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端州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证”(加盖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七、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以及肇庆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八、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十、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十一、军用土地调查由军地双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的要求共同开展。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依法向肇庆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2826191。地址:肇庆市康乐北路7号市国土资源局二楼。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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