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生育时就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结婚证》、《准生证》(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提供)、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及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证明材料等,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个人生育保险信息档案(录入夫妻双方姓名、夫妻双方身份证号、准生证号、结婚证号等信息),同时留存准生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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