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认定赔偿责任时,是否扣减侵权人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受伤前就有颈椎退变等病理学基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不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负相应责任,法院在处理该案计算损害赔偿时也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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