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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法院道路交通典型案例(一)【道赔案件中被告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红色钟摆 2016-06-07
崇川法院道路交通典型案例(一)


道赔案件中被告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9日上午,钟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斜穿道路的范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碰撞,范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范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成立,本次交通事故致伤起主要作用(主因形式),颈椎退变等病理学基础起次要作用(诱因形式),建议损伤参与度参考值为70%左右。

依据这一鉴定报告,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先按照“损伤参与度”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损失中的 70%,然后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再行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未支持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提出的关于“损伤参与度”的主张,依法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认定赔偿责任时,是否扣减侵权人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受伤前就有颈椎退变等病理学基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不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负相应责任,法院在处理该案计算损害赔偿时也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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