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徐利平律师: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不能褫夺公民的拍照录音权

 SHDQD 2016-06-07
徐利平律师: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不能褫夺公民的拍照录音权
朱孝顶律师06.07 21:32阅读1123

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不能褫夺公民的拍照录音权

      徐利平律师

今天(6月7日)下午我在网上看到广西南宁方面的“联合调查组”发布的“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可以确定青秀区法院的立案法官有违法情况,法警起码有滥用强制手段。

  对该调查结论,我个人不能完全认同,认为调查组还是有护犊子的嫌疑。

尤其是,联合调查组认为“法院的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其所持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明显暴露出联合调查组法律知识不全,对我国立法体系和结构认知不正确的问题。

我认为该文件对社会公民和律师等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法规范性文件何以有约束力?

首先得公开发布啊!我查阅了最高法院的官网,没有看到这个文件。通过其他搜索引擎搜索,也无法窥其全貌。大家知道,就算是司法解释,它要发生效力,那也得由最高法院向全社会公布,公布的平台至少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否则你叫人家黑灯瞎火的守哪门子法啊?

看人家国务院行政法规怎么弄的。《立法法》71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请注意,应在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载,否则人家哪里能接触到这些文本?

到这里,我问一下,《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这个文件最高法向全社会公布了没有?在哪里公布的?我怎么看不到呢?

一个外界民众都看不到的东西,你说他是法文件,让人家遵守,这不是胡闹嘛!

再者:

我注意到《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制定的,而是一般的红头文件。既然不是司法解释,对社会外界而言,根本就没有约束力,请问我们的《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赋予了最高法院红头文件的约束力了吗?

就算是司法解释,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外,也到2015年才写进《立法法》的第104条,且规定必须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红头文件对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行政式管理,这是最高法院的任性。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文件,对外界来讲,和村干部自娱自乐制定的“罚款”规定一样,都是无效的。如果最高法可以自我授权,律师协会岂不也可以管法官了?法治,法治,得尊重立法啊!

还要述及,地方各级法院也没有义务必须执行最高法院的非司法解释性管理文件。法院不是检察院,上下级没有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地方法院并不受最高法院的行政领导,这是基本的宪法常识。

末了,个人觉得高法这么多年制定的司法解释也是非常非常有争议的,请最高法院珍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再搞“造法”运动了,要相信地方法院法官的智慧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否则,你一出司法解释,大家就得买最高法院编的各类“理解与适用”,你们赚大了,我们却砸钱包,但书的质量却很一般般,干货不多,大多法条汇编。

最后,提醒律师同行们,盯牢自己的裤腿裤头,别让人扯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