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对于这些常见的项目是否应计入社保基数,各位HR都比较清楚,但是,一些工资明细中不常出现的项目是否应计入社保基数呢?有的公司工作日给提供员工午餐,该费用又是否计入社保基数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该通知还对以上各个项目包括的各种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等。 (4)年功能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或是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因此,依据该规定,单位提供给员工的工作餐也属于津贴的一种,应当计入社保基数。 同时,提醒各位HR注意,该通知还规定了17类不计入社保基数的项目,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当予以剔除。 作者李羿楠律师 洪文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全集,数十万劳动法专业人士关注的焦点平台! 定期推送最新的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提供权威并专业的劳动法文章,为您点评典型的劳动法案例等诸多优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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