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律人推出司法案例版块,整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案例及裁判文书并分享给大家。详情点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司法案例搜索工具。 本期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审结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万事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转让方将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项下合同权益作为抵债资产转让,受让方在主张上述合同权益的司法程序中受到种种阻碍,最高院的裁定对上述模式的法律后果做出揭示。我们结合实践中受让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项下权益的相关业务,总结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建议,供业务实践参考。 基本案情(一)房屋买卖
(二)不良资产收购及权益转让
(三)进入诉讼
法院判决(一)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万事通公司对四方公司债权不确定,不支持信达公司主张返款价款的诉讼请求
(二)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权益转让,义务不转让,受让人无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进行清理结算
争议焦点及实践启示本案中涉及的标的权益为不良债权的抵债资产,仅为复杂的不良资产交易环节中的冰山一角,本案并未涉及不良债权相关法律关系。因不良资产交易环境复杂,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使得本案主张权益产生障碍。但从另一方面而言,本案涉及的“合同权益转让”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之间的差异,对业务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随着AMC业务形式的多元化,收购标的不再仅限于银行贷款形成的不良债权,而是更趋于多元化。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及相关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权益”也是收购标的一种。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割,AMC仅受让权益部分,相关义务仍留存于出让人手中,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合同权益前后应当作出怎样的安排,主要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合同权益作为转让标的,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尽量确保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务合同中转让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转让标的权益实质上已成为单纯债权,相关依据充分、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抗辩空间。本案中虽以权益作为转让标的,但由于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转让方万事通公司在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由于万事通公司违约使得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未能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做出安排,相关责任承担也未清算,从而导致标的权益的不确定,因此难以实现。 第二,在已受让的合同权益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时,可以考虑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受让方代表转让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后续责任清算等事项进行处理,同时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应由转让方全部承担。本案中万事通公司虽已授权信达公司对四方大厦所有权益全权进行处置,但由于合同权益转让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不同,受让方无法替代转让方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从而无法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续权利义务进行清算。在陷入如此僵局之时,考虑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受让方作为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清理、结算问题,并由承诺转让方承担一切合同责任。作为补救措施,上述授权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认可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失为破除僵局的途径之一。 第三,在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转让方的抗辩,可以向受让方继续主张,为了防范债务人提出抗辩导致受让方的权益受损,应当要求转让方对权益不存在债务人抗辩空间做出承诺,并承诺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四方公司以四方大厦的维护费、管理费及相关租金等经济损失提出抗辩,导致标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在受让合同权益时,可以考虑提前安排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标的权益无法实现时转而追究转让方的责任也是保障措施之一。 综上所述,仅受让合同权益,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受让,主要是为了避免承担不确定的义务。但合同的权利义务未概括性转让,受让方也无法替代转让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受让方无法完全替代转让方对合同的争议做出解决和处理,此时转让方的配合尤为重要。为避免因受让的合同权益存在瑕疵,并且转让方不配合解决相关问题的风险,在仅受让合同权益时应当十分慎重,妥善做好前期安排。 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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