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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体系简介

 昵称1417717 2016-06-09

       

德国法院体系简介



一、概述

德国法院体系相对于欧洲其他国家来说尤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其特点体现在权力下放和特殊性相结合。联邦和州法院的大规模的权力下放是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第92条规定(Art.92GG)的,该法规定联邦和州法院只有依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才对案件有司法管辖权。第95条(Art.95GG)还规定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终审法院这5个法院可以决定。

1.联邦法院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在联邦和州的层面都设有联邦法院,这些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理各州的上诉案件,确保法律在德国的统一解释和发展。按照审理案件类别的不同,五个联邦最高法院分别是:坐落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曾在柏林现在搬到莱比锡的联邦行政法院、在埃尔福特的联邦劳工法院、在卡塞尔的联邦社会法院、在慕尼黑的联邦税收法院。

2.各州法院

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整体法院体系,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都对自身司法、管辖权和程序。新的州现在还要求尊崇与原来州相同的法院体系。

每州自己解决保留州法院的人员和资金问题。可是这些法院的体系和程序现在都不包含在联邦指令之中。每州也有一个联邦宪法法院,包含现在对州的机构有争议的Schleswig-Holstein和Mecklenburg-Vorpommern州,正在考虑根据宪法和各州宪法关于州立法的有效性、联邦宪法保障权利。

3.特殊性

德国法院设立了处理特殊事务的方式,设立了五个不同层级的对特殊内容有管辖权的法院。德国基本法第95条也确认了这个法院的划分。根据各州和联邦宪法的规定,宪法法院的管辖权虽然不是代表一个层级,但是代表各州和联邦对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提供控制。

这种设计的好处是可以由专业法院处理专业争端和问题,这些法院的法官都是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不足之处在于往往一个案件涉及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事项,法律原则的冲突和不同可能会导致对法律体系的冲击。在个案中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和程序上的拖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确定时,有一个解决原则,一旦一个法院依据普通管辖权受理了案件,其他法院则不能再受理,反之亦然。这就是法院管辖权的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样很多看上去很困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联邦和各州都有不同层级的法院,每种层级的法院还有五个类型,此外还有联邦和各州的宪法法院,德国的法院遍布全国。

二、德国专业法院系统

(一)德国司法法院系统

1.法院的普通管辖权

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州与公民之间的犯罪行为都由普通法院管辖,其他不由五个专门法院管辖的有争议的民事行为和非争议的民事事务都可以由这样的法院管辖,这在德国叫做自愿选择(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比如土地和财产的登记,监护程序、遗嘱和法律文件的登记等。还包含法院审查并作出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商业团体的或者其管理人、股东和年报的商业登记。执行也在由这些法院进行。这些法院在每个州都有三个层级。

(1)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


(2)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


2.基层法院(Amtsgericht)

德国最低层级的法院为基层法院,2009年德国统计全国共有663个基层法院,这些法院审理标的额不超过5000欧元的民事争议,在家庭法、房东和租户事务中没有这个限制,但是由特殊的法庭——家事法庭处理,由民事法官独任审理。地方法院还由法院独任审理量刑不超过1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则可由基层法院的特殊刑事审判庭审理,这个审判庭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名誉法庭审理。如果遇到疑难复杂情形,则可以由第二名专业法官作为辅助参与审理。

在一些小镇,一名法官就可以审理所有的案件,在大城市的法院有很多法官专业审理不同的案件,他们都非常高效,可以在短时间内给出简单的判决。

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考虑成本和时间以及上诉被支持的可能性后选择不上诉。如果是家庭事务,上诉到高等地区法院,如果是独任审判的刑事案件上诉到州法院的小刑事法庭,如果是名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上诉到州法院的大刑事法庭。

3.地区(州)法院

德国共有116个地区(州)法院,他们大多在大城市中。除了审理基层法院上诉案件外,地区(州)法院还审理超过5000欧元的民商事案件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中根据审理案件内容不同分为不同的庭,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家事、少年法庭。

民事案件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从2002年1月之后不仅一审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从基层法院上诉的一审案件也可以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

商事庭由一位专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这两名名誉法官往往具有商业背景,作为临时法官与其他法官一样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

刑事庭分为大合议庭和小合议庭,如果是审理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则由一名专业法官与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如果审理一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则由三名专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大合议庭。还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法庭,有些法院还会为包括不正当竞争、欺诈、股票交易、侵权财产等严重商业和经济犯罪设立专门法庭。

这些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州高等法院,有些时候甚至可以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上诉限值已经废除,但是还有可能因为不具有胜诉可能性而驳回上诉。

4.高等上诉法院

德国在大城市有24个高等上诉法院,这些法院主要审理一审上诉民事和刑事案件,从地区法院二审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严重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高等上诉法院是终审法院,只有部分特殊情形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虽然普通法院有四个层级,但是个案不能超过三审。第一审上诉(Berufung)指从基层法院到地区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第二审上诉(Revision)则只能依据法律。

5.联邦最高(普通)法院

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同意提交的上诉案件,并且该案件包含了新的法律原理或者偏离了其先前裁决的案件。

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有15个民事合议庭和5个刑事合议庭,8个合议庭专门从事特别法律领域,包含卡特尔法以及不同的法律领域,每个庭由四个联邦法官和一个审判长组成。此外,还有两个大合议庭,他们来决定重大法律变动和在民事和刑事事务中的法人案件,要求审判长和一个法官来自民庭,审判长和两个法官来自刑庭,这也叫民刑合议庭,来处理涉及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的案件。还有一些法庭虽然没有他们自己的层级,但是一样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他们分别是:联邦专利法庭,这一类法庭没有自己的层级,只存在于联邦层级,属于联邦法院的一个部门[3]。他们负责审理从联邦专利局上诉的驳回或取消专利和许可。专门法庭和仲裁庭,这类法庭处理公共服务事务,例如公务员、军人、法人的服务和纪律问题。

(二)德国行政法院系统

1.德国行政法院负责处理除了宪法、社会法和税法问题以外的公法上的问题。行政法院实在19世纪晚期在零星的处理各州之间争端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在1949年之后德国宪法实施后逐步在全国推广。他们处理公共机关之间的冲突以及政府行为导致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任何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可能会导致侵害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诉至法院。公法包含的领域主要包括:规划法、交易和专业许可、政策、水、学校法规、公路和公务员。

在受理案件之前,法院可以先进行预先行政异议程序,原告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先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其行为。这种异议程序采取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达到避免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机关还是不变更其行政行为,原告就有一个月的时间向法院起诉。

行政法院有三个层级,第一审行政法院审理绝大多数行政案件,有三个专业法官和两个名誉法官组成(在巴登-福腾堡州有不同规定,该州由高等地区法院或联邦行政法院来审理)。这种法院并不像普通法院那样分散,全德国只有51个行政法院。

如果不服行政法院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上诉法院上诉,全德国共有16个行政上诉法院,但是如果合并计算共有法院的柏林-勃兰登堡州和下萨克森-不莱梅州的话,只有15个行政法院。所有这些法院的合议庭都是三个专业法官组成,在一些州还会增加两名名誉法院。上诉可以针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名誉成员也可以在这个层级出现。有一些要求严格的上诉,只能根据联邦法律从基层法院上诉至莱比锡的联邦行政法院,一般由5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特殊案件则组成大合议庭,由7名甚至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虽然大多数行政法律是州法律,联邦行政法院非常繁忙,他们处理基于行政法律而产生的一般原则引发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出现。

参与联邦行政法院审理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州检察官,他们帮助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州法院会有州律师参加,因为这个层级主要考虑州法律条款而不是联邦法律。

(三)劳工法院系统

虽然劳动法属于民法,但是在1926年,在工会处理逐渐增多的劳动关系的压力下,德国建立了劳工法院。在1953年,这类法院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层级并在联邦劳动法的规制下运行。全德国劳工法院只有120个,远不如普通司法法院那么集中。第一审劳工法院由一个专业法院和两个从雇主和雇员中选择的人作为名誉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立法允许此类法院设置三个审级,但是并非强制性的。如果对基层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针对其法律和事实问题上诉到地区劳工法院,地区劳工法院法官的组成与基层的一致。如果工会和雇主达成一致,每一个审级可以增加两名名誉法官。最终审上诉只能针对法律问题,上诉至埃尔福特的联邦劳工法院,由3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根据需要还可以增加两名名誉法官,在这个阶段,要求律师的强制代理。大合议庭负责监督劳动法统一和发展。

(四)社会法院系统

三个审级的社会法院负责审理社会保险支付、未就业保险、疾病、工伤、无效和赔偿、儿童福利、健康保险和其他行政福利,比如战争幸存者补偿和其他社会保险法院法规定的案件。起诉到此类法院之前需要至少经过相关政府对此类争议进行复议。

全德国社会法院共有69家,分为特别事务委员会,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名誉法官从各行各业中选择,主要根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大多数包含医生、社工、雇员、雇主、保险官员等。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至州社会法院(全国共有14家,柏林和勃兰登堡,下萨克森和不莱梅州共用一个),上诉法院由三个专业法官(一个人为审判长)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五)财税法院系统

一战以后德国就建立了财税法院,但是1965年才正式建立,主要负责税收、财政、继承和关税法,由财政法院条例规制。这类法院只有两个审级,因为原告必须去相关行政机关,比如说地方税务局委员会,他们先审查原告的请求并做出决定后,原告才能起诉到财税法院。德国全国有18个财税法院,每个合议庭由三名专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只能针对法律问题并且标的额不能少于500欧元上诉到慕尼黑的联邦财税法院。联邦财税法院则由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

三、德国宪法法院系统

(一)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在宪法框架下建立的一个州的宪法性机构,独立于其他州政府和法院,和总统,联邦参议院、众议院、政府拥有相同的地位。联邦宪法法院有两个合议庭工8名法官组成,他们有不同的管辖权,就像两个不同法院一样。第一合议庭主要审理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第二合议庭更多的审理涉及政治行为的案件、选举问题、国际法问题、政党问题。两个合议庭都有权利依据宪法作出决定,法定人数是六个法官。

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审理州与联邦之间,州与州之间的争议,可以审查联邦或者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可以直接受理个人提起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作出的裁决约束所有的下级法院和政府部门,法院还可以认定政党违宪。裁决是由简单多数决或者三分之二多数决原则作出。

(二)州宪法法院

州宪法法院主要审理州政府部门之间的管辖权以及州立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州宪法法院的法官多数并非全职工作,多数人来自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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