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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刑事案件中如何应对“辨认”的相关问题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6-09

文/马征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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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侦查机关寻找线索、侦破案件所经常使用的侦查手段,几乎在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都有显现,由辨认而衍生的证据材料很多时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对此类证据材料的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辨认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仅仅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但并未对辨认作出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第八章第九节专门对辨认做了规定,在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第九节也对辨认做了界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辨认做了界定,但是还不够全面,在公安实践的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辨认亦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辨认的主体为人,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辨认的对象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根据辨认的对象,可以将辨认分为三种,即对物的辨认,对场所的辨认,对人的辨认。


二、由辨认而形成的证据


实践中,对实物、场所和真实的人的辨认是重要的侦查手段,形成的证据材料以照片的形式反映出来,是侦查机关对辨认结果的固定,辨认的具体过程并没有直观的反映在案卷材料里面,需要律师在其中仔细甄别。按照辨认的对象的分类,主要如下:


(一)对物的辨认形成的证据


刑事案件涉及的物多种多样,对物的辨认在侦查中随处可见,由于同类物中辨认特定物的操作性不强,辨认的过程很难从案卷材料得到直观的反映,我们阅卷时看到的材料都是侦查机关对辨认结果的固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由此,对物的辨认形成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两种:1、辨认人对特定物的照片指认;2、侦查机关拍摄犯罪嫌疑人对实物指认的照片,犯罪嫌疑人在照片下面做出指认说明。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将该两种证据材料作为辨认人的笔录材料的延伸,在案卷中附在辨认人笔录之后,很少做程序上的说明,也不会形成辨认笔录。


(二)对场所的辨认形成的证据


对场所的辨认在侦查中也有相当多的情况,一般有被害人、证人对场所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对场所的辨认,此类辨认在案卷中直观反映的仍是辨认的结果,辨认过程通过其他证据材料间接地反映出来。其形成的证据材料是辨认人对场所照片的指认,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的点格材料,包括寻找现场的录像材料。


(三)对人的辨认形成的证据


对人的辨认在侦查中应用范围最广,除了个别单人案件外几乎所有的案件均涉及到对人的辨认。相比于对物、场所的辨认形成的证据,对人的辨认形成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指控更具直接性、证明力更强烈,因而,侦查机关在程序上对人的辨认也更加重视和谨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人的直接辨认规定的比较详细,电视剧中也有受害人通过观察对真实的人的辨认的场景,实践中,对人的人身直接辨认亦是寻找破案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但是作为证据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可以被我们所感知得仍是对人的照片的辨认,只是这种辨认在程序上更严谨,侦查机关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形成辨认笔录。


三、对辨认所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质证要点


不难看出,在实践中辨认形成的证据材料多数反映为对照片的指认、辨认,笔者对辨认材料形成证据的质证也是指对照片的指认、辨认所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质证。作为证据材料,其具有证据的基本特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通过下述角度具体分析:


(一)程序上分析


如前所述,对物、场所的辨认作为笔录材料的延伸,很少涉及到程序上的问题,对人的辨认因为制作了辨认笔录,经常会牵扯到程序上的问题。主要有:


1、时间、空间上有无问题


辨认笔录的时间,可以和该辨认人的询问(讯问)笔录核对,有无时间、空间上的冲突,有的辨认笔录和询问(讯问)笔录时间上具有延续性,但是地点却不一致,在短时间内改变地点,且地点空间的距离较长,则说明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2、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了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且在辨认笔录中需要侦查人员、见证人、辨认人签名。一份完整的辨认笔录需要上述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实践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是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和没有见证人签名。


3、照片的选择是否符合程序


对人的照片的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的辨认辨认照片不能少于十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被辨认人照片要五到十张。被辨认人的年龄应当没有显著区分,相貌特征也不应差异过大,不应该存在明显的瑕疵。有瑕疵的辨认照片差异较大,例如有的长发有的短发,有的戴帽子有的光头,笔者见过比较离谱的,对男性被辨认人辨认十张辨认照片中竟然有一张为女性。


4、辨认过程中有无提示


在侦查中时有发生,笔者在公安法制工作期间,曾经碰到过一宗案例,一宗诈骗案被害人和证人均辨认某人就是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其拥有一部被骗的手机,但是该人一直在外地某工厂上班,手机是在二手市场买的,上下班均有同事证明,明显没有作案时间,也没到过案发地点。事后发现在辨认照片上有明显的对辨认照片的标记,被害人和证人也反映侦查人员对他们有过暗示。


有些时候,辨认人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侦查人员为避免麻烦,往往在辨认和指认照片中用铅笔将辨认人的指认、辨认内容事先写好,然后由辨认人抄写,在的一些案卷中仔细观察仍能看到铅笔书写的痕迹。


(二)内容上分析


作为证据,不仅需要真实性、合法性,还需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刑事诉讼中辨认人指认、辨认照片经常出现如下问题:


1、指认照片中物品不存在


在案卷中,尽管辨认人对犯罪工具、赃物等并非灭失物等物品的照片做了指认、说明,但是在整个档案材料中,没有任何涉案物品去向的证明资料,没有扣押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没有提取清单,笔录中也没有显示,涉案物品凭空出现。


2、指认场所照片和现场录像是否存在矛盾


在对地点的指认上,由于发案时情绪紧张、时间久远等原因,辨认人并不能清晰的指认案发地,如果有指认录像,应当仔细核对,寻找录像和指认照片是否存在矛盾。


3、指认、辨认内容和笔录材料自相矛盾


在辨认人的笔录材料中,辨认人反映无法辨认涉案人员或者对涉案人员的衣帽特征描述不清,但是在随后的辨认过程中,辨认人却清晰的辨认出涉案人员。此类问题在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中,非常容易出现。其原因是因为侦查机关在对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侦办过程中,面临诸多指标的压力,例如开设赌场案、寻衅滋事等案件,如果有两名以上辨认人对涉案参与人员指认,便可以迅速破案,辨认人迫于侦查机关的压力而违心做出指认。


4、指认、辨认内容简单,只有对犯罪人的指认,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描述


此类证据材料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并且很多时候会作为直接证据被检察院、法院采纳。其表现为辨认人在辨认中描述'***照片中人就是参与打架的人员''***照片中的人员就是开设赌场的人员',全部是结论性的指认,而没有对具体行为的描述,该种证据属于传来证据,有较强的主观性,很多时候是辨认人的主观判断。对辨认人在辨认笔录中以结论做出辨认、指认,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核笔录材料,并请其描述所看到的具体行为,找出其中的矛盾。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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