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1.1 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3 1.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行?... 4 第二部分 挂牌条件确认 2.1 管理人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4 2.2 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5 2.3 深交所以何种形式反馈意见,有哪些答复要求?... 6 2.4 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有效期为多长?... 6 2.5 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6 2.6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7 2.7 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8 2.8 产生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 9 2.9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金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9 2.10 如何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重要主体?... 10 2.11出售基础资产后,原始权益人经营成本应如何覆盖?... 11 2.12专项计划是否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人?是否可以将原始权益人从第三方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是否可以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 11 2.13何种情况下需要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 12 2.14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用抽样尽职调查方式,对抽样方法有什么要求?... 12 2.15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人?... 13 2.16应收账款、小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循环购买时,对信息披露与持续期管理有哪些要求?... 13 2.17如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引起入池资产变动,应如何处理?... 14 2.18出现不合格资产入池的情形应如何处置?... 14 2.19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 14 2.20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对于不动产有哪些要求?... 15 第三部分 挂牌申请核对 3.1 挂牌申请核对流程如何办理?... 16 3.2 挂牌申请核对环节中,哪些情况可以豁免提交验资报告?... 16 3.3 深交所挂牌申请核对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16 第四部分 存续期管理 4.1 深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7 4.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7 4.3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7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1: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工作流程... 18 附件2: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参考格式)... 21 附件3: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 23 附件4:转让服务协议... 26 附件5: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 29 附件6:信息披露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35 附件7:募集资金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参考格式)... 36 附件8:资产支持证收益分配工作流程... 37 附件9: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 概述1.1 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实行备案制后,资产证券化项目从提出符合挂牌条件申请到完成挂牌的完整流程包括挂牌条件确认、专项计划发行、基金业协会备案以及挂牌申请核对等环节,如下图所示: 挂牌条件确认是指对拟在深交所挂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深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 深交所在收到挂牌条件确认申请后,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和要求的,深交所将出具无异议函。如果基础资产类型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深交所将就基础资产类型是否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意见。 挂牌申请核对是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管理人可直接向深交所提出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深交所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深交所将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启动挂牌业务操作流程。 1.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同时申报多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仅需履行一次挂牌条件确认程序,深交所出具一次无异议函。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相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2)申报材料中应当明确发行期数、各期发行规模及期限;(3)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申请文件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交所正式提交,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 第二部分 挂牌条件确认2.1 管理人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管理人可通过电子邮件(abs@)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 (2)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 (4)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 (5)法律意见书; (6)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7)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8)基础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9)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如有); (10)尽职调查报告;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1)、(2)和(7)项材料首次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盖章版,其他申报文件在首次提交申报材料时可暂不盖章。经深交所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向深交所领取无异议函前,提交加盖公章和签名的纸质文档。交易合同如尚未签订,需由管理人盖章确认相关文本。 2.2 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根据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流程,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后,在2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反馈意见在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指定业务邮箱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在20个交易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对反馈意见统一回复。管理人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后5个交易日内,本所安排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对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出具无异议函。 2.3 深交所以何种形式反馈意见,有哪些答复要求?深交所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反馈。管理人应对反馈问题提供书面回复,如涉及项目文件修改,应提供主要修改内容及修改位置。回复文档应与修订后的项目文件一并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电子邮箱为abs@。 2.4 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有效期为多长?经深交所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深交所将出具无异议函,管理人可持无异议函启动专项计划发行工作。 管理人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2.5 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基础资产界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基础资产应当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实践中从大类上讲,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门票等权利凭证、不动产相关权利等类型。 1.基础资产界定为债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含循环购买)时,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应有效存在;(2)原始权益人对债务人负有义务的,该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原始权益人需持续履行义务的,特别关注原始权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抗辩权、抵销权及其风险缓释措施;(3)合同债权应当具有真实经济基础。 2.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该资产界定为收益权及其法律依据发表明确意见。 3.基础资产界定为门票等权利凭证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采取出售票证的形式进行经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的物权凭证;(3)基础资产的特定化手段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通过票号编码、销售记录等锁定基础资产。 2.6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方面?1.原始权益人拥有基础资产的法律支持要件或权属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应对此发表意见。 2.原始权益人具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运营许可,对产生基础资产必备的土地、设备、资产等应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3.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4.关注产生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是否附带权利限制及风险缓释机制,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对应的收费权、电力收益权对应的发电设备、污水处理收益权对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5.管理人应当通过相关登记系统查询确认基础资产及其相关资产的权属和权利限制情况。 2.7 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方面?1.管理人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对基础资产转让完成后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的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 2.在权属转让登记环节,基础资产本身需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应对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充分披露。 3.对债权类基础资产,应当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或者向债务人进行公告的具体安排,明确债务人支付对象、支付流程是否发生变化。其中,对于以租赁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如果租赁物权属不随基础资产转让而转让,需关注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该租赁物权属。 4.基础资产如有担保等附属担保权益,原则上应当同时转让,需关注转让后担保权益是否受影响。 2.8 产生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在涉及到供水、供暖、供热、供电合同、高速公路收费、票证收入、物业租赁合同等基础资产时,底层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如管道、设备、路面资产、土地、物业等存在抵质押)可能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现金流持续产生造成较大影响。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相关权利限制是否可能导致底层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如果底层资产可能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和专项计划投资者利益,应当做好解除底层资产权利限制的安排。 2.9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金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现金流预测和评估。专项计划法律文件中应当提供未来现金流预估及其依据。评级报告应当提供正常境况及压力境况下的各期覆盖倍数,并说明压力情境的参数设置及其合理性。 2.现金流的产生与归集过程中应当实现特定化,即能通过单独计量、单独记账等方式与原始权益人其他现金流区分。 3.明确现金流归集过程中的账户设置,尽量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对关键账户应当设置监管措施,控制混同与挪用风险。现金流归集过程中如因操作流程需要、更改账户不便等原因造成与原始权益人其他现金混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资金向独立账户的划转频率,缩短混同时间;(2)对账户设置划转限制,如账户余额高于一定额度时才可向其他账户转出、向专项计划划转前冻结资金等;(3)监管银行对混同账户资金变动进行监管,并向管理人报告。 4.明确现金流划转流程,包括现金流在各账户流入与流出的时间节点,说明是否有账户冻结可能,并明确应对措施。 2.10 如何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重要主体?1. 原始权益人。 (1)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原始权益人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关注其盈利能力、业务经营前景、偿债能力等; (2)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补足、资产回购等增信义务的,关注其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和现金流情况; (3)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具有相关业务管理能力,包括规则、技术与人力配备。 2.重要债务人和支付方。 (1)应当关注重要债务人/支付方的整体信用状况、还款记录、违约率、集中程度; (2)应当关注重要债务人/支付方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近期财务状况。 2.11出售基础资产后,原始权益人经营成本应如何覆盖?对于供水、供暖、供热、物业合同、门票等现金流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的项目,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后,应当在计划存续期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专项计划文件中,管理人应对原始权益人日常经营成本、基础资产以外的现金收入、可供使用的账面资金、外部资金支持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与测算,对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进行充分披露与风险提示,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原始权益人持续运营、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2.12专项计划是否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人?是否可以将原始权益人从第三方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是否可以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专项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人,也可以将原始权益人从第三方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如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共同担任资产服务机构。针对多个资产服务机构的情形,管理人应当说明聘请多个资产服务机构的必要性、可能隐含的风险、对投资者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等情况,并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揭示风险。同时,管理人还应在《资产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资产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权责分工。
2.13何种情况下需要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对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的评估,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于不动产租金出具现金流预测或审计报告的,管理人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收购或者处置等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时均应当进行评估。 考虑到部分基础资产专业性较强,对尽职调查要求也较高,建议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对高速公路、电力收益权、门票及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及现金流情况进行评估。 2.14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用抽样尽职调查方式,对抽样方法有什么要求?对于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债权类基础资产,如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对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中介机构应合理设定抽样方法和标准,并对抽取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进行验证。对于资产池整体性质有重要影响的入池资产,应该着重进行抽样。 2.15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专项计划应安排基础资产转让时的通知程序,采用电话、传真、电邮、书面通知等一切必要手段通知相关债务人有关资产出售事宜。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中应当说明该专项计划在债权转让方面是否已履行完权利转让手续,律师应当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16应收账款、小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循环购买时,对信息披露与持续期管理有哪些要求?专项计划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详细披露循环购买的相关安排,包括循环购买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资金与资产交割方式、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计划管理人循环购买额度的匹配性、基础资产不足购买时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循环购买与专项计划现金流分配的衔接安排等。 管理人应在循环购买时对新入池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入池标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原始权益人日常运营IT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设置明确机制主动监测、实时了解资产池的运行情况、风险特征变化。 2.17如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引起入池资产变动,应如何处理?对于供水、供暖、供热、物业合同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合同变更而发生入池资产变动的情况,建议管理人通过剔除不确定性较大的合同、对合同变更事项发生后的安排做出事先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原入池标准对失效合同进行置换、购入新资产等)、设置触发加速清偿条款等方式予以解决,申报材料需对以上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和风险提示。 2.18出现不合格资产入池的情形应如何处置?专项计划应当设置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处置机制(如自动置换、现金赎回等),并对具体流程做出明确约定。在进行资产赎回时,应以合理方式确认资产价格,避免因“零对价购买”等非公允价格影响合同有效性。 2.19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核实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每笔应收账款凭证真实性的核查,确保底层基础资产的真实性。管理人需要就基础交易背景进行核实,确认基础合同要件齐备,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具体的产品(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具体数量、结算单价、结算金额等。管理人应当核查出库单、入库单、运单、发票等文件,并确认货物或服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完毕且不存在质量问题等合同约定的可能导致抗辩的情形,原始权益人在合同项下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第二,确定交易对价的公允性。核查货物、服务实际交付的单价,并与市场价格相对比,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三,充分披露关联关系。专项计划文件应当披露原始权益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包括原始权益人与债务人、担保人的股权关系、最近三年应收账款规模、期限、回收情况等;管理人应结合相关方自身状况以及关联关系说明对其本专项计划的影响,在相关文件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如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增信,评级机构应充分评估增信措施的有效性。 2.20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对于不动产有哪些要求?对于以运营稳定的、成熟的物业或其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标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物业或其租金的原始持有人享有物业的完全所有权或长期租赁物业,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基础资产及标的物业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或在原始持有人长期租赁标的物业的情形下租赁合同不受物业他项权利限制的影响;经营记录良好,租金收入稳定;如相关不动产存在空置、在建等情形的,需不违反负面清单要求,并有充分依据证明未来其可以产生长期稳定现金流。 第三部分 挂牌申请核对3.1 挂牌申请核对流程如何办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完成五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将专项计划成立公告及证券代码申请文件发送至abs@,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及挂牌转让工作流程及相关模板(附件1-6)要求办理挂牌转让业务。 3.2 挂牌申请核对环节中,哪些情况可以豁免提交验资报告?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的,可以豁免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条中要求的“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管理人出具的募集资金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附件7); 2、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复印件。 3.3 深交所挂牌申请核对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挂牌申请文件完备的,深交所自接受挂牌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 第四部分 存续期管理4.1 深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包括哪些内容?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后的存续期管理包括信息披露、收益分配、回售赎回等业务操作,由管理人向本所固定收益部提交办理。管理人及专项计划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 4.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采取何种业务流程?管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派息兑付日十个交易日前将收益分配公告发送本所固定收益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确认;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具体业务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业务流程(详见附件8)办理。 4.3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采取何种业务流程?管理人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1-3号)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具体业务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附件9)办理。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1: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挂牌全套文件清单 管理人提供文件: 1. 关于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的申请公文(原件加盖公章)(一份) 2. 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复印件)(一份) 3. 出具无异议函后的项目是否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原件加盖公章)(一份) 4. 备案机构出具的专项计划备案证明文件(副本加盖公章)(一份) 5. 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一份) 6. 转让服务协议(原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7. 管理人对该计划信息披露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该联络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8. 验资报告(副本,需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资质文件)(一份) 9. 产品成立公告(加盖公章)(一份) 10. 中登深圳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11. 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专项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等文件)(副本加盖公章)(一份) 12.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有,副本加盖公章)(一份) 13.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如有,副本加盖公章)(一份)等项目文件 14. 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如有)
注: 1. 以上材料中,请管理人先填写文件草稿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进行盖章确认。提交时可先发送交盖章版的扫描文件,纸质版材料请随后寄出,最终流程原则上以纸质版为准。 2. 若无特别说明,所需副本均首先提供副本盖章,若无足够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盖章。 3. 若在产品发行前的挂牌条件确认环节(领取无异议函封卷环节)已向本所提交了签字盖章后的第11-14项终版材料,且无重大变化,无需重复提交。 材料寄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交所广场17楼固定收益部(518038)。 附件2: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参考格式)关于为“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已于201X年XX月XX日向我司申报的《关于确认“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出具了《关于“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X】X号),同意我司在该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贵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于201X年XX月XX日完成发行,我司特向贵所申请:为“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并提供相应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特此申请,望批复为盼。
附: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申请表
管理人: 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月X日 附件3: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
参考格式一: 关于“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无异议函后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已于201X年XX月XX日向我司申报的《关于确认“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出具了《关于“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X】X号),同意我司在该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贵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201X年XX月XX日,“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设立。自贵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至我司向贵所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之日,“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涉及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参与主体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及涉及修改的文件如下: 一、基础资产 发生变化事由说明… 二、交易结构 发生变化事由说明… …. 上述文件修改并盖章后将及时通过贵所指定邮箱或其他方式进行提交。 本专项计划发生上述变化后,未改变交易结构中其他安排,不会对专项计划新增实质性风险。计划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已充分披露了上述重大变化事项及相关风险,并制定了相关措施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 特此说明。 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参考格式二: 关于“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无异议函后未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已于201X年XX月XX日向我司申报的《关于确认“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出具了《关于“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X】X号),同意我司在该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贵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201X年XX月XX日,“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设立。自贵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至我司向贵所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之日,“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涉及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交易文件等均未发生变化。
特此说明。 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4:转让服务协议“<产品全称>”转让服务协议产品全称>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乙方:<管理人名称>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鉴于<管理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为其担任管理人的“<产品全称>”(以下简称“<产品简称>”)提供转让服务,甲方同意利用其技术服务平台为乙方的“<产品简称>”提供转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就“<产品简称>”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产品简称>产品简称>产品简称>产品全称>管理人名称> 一、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通过甲方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乙方管理的“产品简称>”提供转让服务,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简称>”的转让简称和转让代码,用于转让服务。产品简称> 三、 “<产品简称>”在甲方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开始转让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提供转让服务的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文件:产品简称> (一)挂牌申请书; (二)专项计划备案证明文件; (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有);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甲方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八)专项计划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九)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 乙方承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五、 乙方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产品简称>”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业务。产品简称> 六、 “<产品简称>”出现《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需要终止转让服务的,乙方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对上述相关业务事项进行处理;出现《指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需要终止转让服务的,甲方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相关终止挂牌业务处理。产品简称> 七、 在“<产品简称>”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涉及甲方提供服务的所有陈述须经甲方认可。产品简称> 八、 乙方如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业务规则的,甲方有权暂停“<产品简称>”的转让服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产品简称> 九、 乙方在“<产品简称>”计划说明书中列举的有关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运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收失败风险、法律风险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产品简称> 十、 甲方为乙方提供转让服务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所导致的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甲方因此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乙方或投资者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一方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解决相关争议或者纠纷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乙方:<管理人名称>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信息披露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关于对“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信息披露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员工XXX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后续信息披露等事务,并作为我公司与贵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产品及有关联络人具体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公章:
XXXX有限公司 201X年【】月【】日 附件7:募集资金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参考格式)募集资金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本次____[填写专项计划全称]____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代码:_____证券简称:_____;证券代码:_____证券简称:_____;证券代码:_____证券简称:_____...)募集资金人民币______[填写大写金额]_____(¥__[填写数字金额]___元)。募集资金已于 年 月 日足额到位。因募集资金未及时或未足额到位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涉。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资产支持证收益分配工作流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工作流程
注:1.日期确认:T日=兑付日=到期摘牌日=除息日; 2. 结算深圳分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规则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附件9: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资产证券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注:1. 一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披露日在每个4月30日前;收益分配报告为每个收益分配日的2个交易日前(不含分配日,即T-3日,T为兑付日);跟踪评级报告在每年6月30日前;临时报告披露日必须在应披露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 2. 若为提示性公告,管理人需与固收部约定披露时间,一般而言,管理人于P日收市后3点半-4点之间(或下午4点之前),深交所提示性公告为P日4点之后或P+1日开市前。 3. 对于定期报告(包括资管报告、托管报告、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清算报告等),按照《深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要求进行制作(内容:http://www./main/ints/flfg/39754319.shtml)。一般的,可自行编制、盖章,需于披露日前一日(最晚为披露日当日上午9点前)发送盖章版公告即可,不必事前审核。同时,按照操作惯例,管理人于披露日下午4点前披露,并将披露网址链接发送至abs@或对应的深交所负责产品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的同事邮箱,并及时电话或微信告知。 对于收益分配报告、回售赎回公告、停复牌公告,继续按照现有流程操作,需要提前至少10个(最晚6个)工作日发送收益分配报告进行审核。 4. 收益分配报告编制中,兑付兑息资料中的尾数处理请按以下原则:(1)兑付本息或单独兑付本金的税前金额按每10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舍去第五位。兑付本息或单独兑付本金的税后金额按每10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2)兑息(即只派息不还本)的税前金额按每10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六位,舍去第七位。兑息(即只派息不还本)的税后金额按每10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六位,第七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即确定税前金额后,计算税后金额时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 特别的,当兑息(即只派息不还本)时的每10份的整数位为3位或4位时,保留四位小数(例如,某证券每10份派息金额为146.8734,保留四位而非六位)。具体原因为结算公司技术系统仅支持一共最多8位的数值,但提请注意:派息兑付时一般为6位或4位小数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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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33152014 > 《a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