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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崔建军未批强占土地_第1页_兲崖_人文_西祠胡同

 昵称34145617 2016-06-13

  控告人:房志明,男,53岁,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塘冲管理区松树埂村4号。
  控告人:房四妹,女,52岁,瑶族,住址同上(系房志明妻子)
  被控告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县委书记崔建军,现任清远市宣传部部长,原县长郑远平,现任清远市人大副秘书长,原副县长李境新、公安局长张少雄、政委毛监文、国土局局长毛志东、县二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邓伟强,现任县委书记雷玉春,县长李春益,副县长房志荣)
  被控告人: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委,镇政府(书记钟志文,镇长房金锋)。
  控告人事由:被控告人在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依法行政,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违法强迁,未批先占,补偿违法不公告,不听取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百姓少补,村干部不是拆迁户领取拆迁款,我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及房屋,违法依据《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和连南县政府《南府[2010]96号文》以及《南府办[2010]107号文》低价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违法侵害我家合法权益,还违法拘禁侵犯我人身权利,违反《土地管理法》第76条、48条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1款,27条3款,31条,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五)项第22条,25条(一)(五)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二)、(三)、(五)、(六)项,61条(三)项,依据《信访条例》第43条,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控告人请求:
  1、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依法给我家补偿与安置。
  4、依法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我家有合法的国有宅基地73.16平方米和砖瓦结构42.63平方米的建筑房,以及171.84平方米的国有宅基地(已被列入空坪)。(有照片为证);(有填发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者房志明南府国用[94]字第18260111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证);(有2015年5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告知书为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搬迁房屋,该项目2011年7月24日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广东省连州至怀集项目清远段建设用地的请示》(粤府[2011]41号)业经国务院批准,(有2011年7月24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1]451号关于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连州至怀集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为证)而被控告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三江镇委、镇政府,违法未批先占,补偿违法不公告,不听取意见,违反法律规定,2010年12月3日县政府出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0年12月28日县政府调整拆迁补偿方案,都是违法依据《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和连南县政府《南府[2010]96号文》以及《南府办[2010]107号文》低价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违法侵害我家合法权益,(有南府办[2010]96号文件印发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为证);(有南府办[2010]107号文件关于调整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为证),违反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1款规定,在未落实安置,补偿的情况下,2012年5月17日三江镇国土资源部9人强拆,2013年5月8日由原连南县委书记崔建军,原县长郑远平,副县长李境新,公安局长张少雄,政委毛监文,法院院长陈伟光,国土局局长毛志东,县二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邓伟强等动用县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300多人携带枪支,警犬武装器械浩浩荡汤的对涉搬迁户进行房屋强拆和抓人。(有当时现场照片为证)。被控告人在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依法行政,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违法强迁,未批先占,补偿违法不公告,不听取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百姓少补,村干部不是拆迁户领取拆迁款(有2014年12月15日二广高速公路连南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三江镇段房屋拆迁支付汇总表证明三江镇塘冲村书记房金明,前任村书记房永辉两人不是拆迁户领取拆迁款77220元为证),我家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及房屋,违法依据《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和连南县政府《南府[2010]96号文》以及《南府办[2010]107号文》低价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违法侵害我家合法权益,不落实,不解决(有2015年5月14日连南县信访局房四妹(房志明)信访事项告知书为证)。还违法拘禁侵犯我人身权利,(有2014年10月23日连南县公安局南公(江)行罚决字[2014]0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有2015年3月3日连南县公安局南公(江)行罚决字[2015]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8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违反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1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27条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31条,***行为应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22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5条,(一)以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五)执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六)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据《信访条例》第43条(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致

  控告人:房志明
  房四妹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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