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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和“公车私户”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心态归零 2016-06-13

笔者在近几年的审计工作,特别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在资产管理方面“公车私户”现象较为普遍。上述现象应引起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文所讲的“公款私存”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单位或个人刻意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用于其他非规定用途”,而主要是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基于网上支付方式的普及,对单位资金在往来收付方式上的违规处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公款私存”常用的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个人名义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也可以说是“专户专用”,专门用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和其他款项的收付,甚至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和专项资金的存取,但不涉及个人资金;另一种形式是利用正在使用中的某个人银行账户存储单位资金,产生了个人资金和单位资金的混用问题。

上述两种形式的私存公款在单位账簿上均是以“库存现金”的形式存在,以个人银行卡为载体,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虽然方便了支付和存取,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脱离了单位银行账户对资金流向的监督,甚至危及到专项资金的安全,大大增加了资金风险。上述“公款私存”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存储单位资金的个人银行卡(或存折)倘若被盗、丢失,或者持卡人有意谎称银行卡被盗、丢失等意外情况的出现,将会给所在单位造成不必要甚至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于单位资金和个人资金混用的“公款私存”形式,尤其在财务监督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单位资金损失。

本文所讲的“公车私户”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购置的车辆落户于某个人名下,购车的一切支出(包括车辆购置、相关税费、保险等)均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绝大部分是由于单位购置的车辆属于超编车辆,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和审批控办手续,自然在车管部门入不了单位户,这种操作方式既规避了购车审批和备案,又规避了政府采购手续。对这部分车辆的管理,有的单位在将购车支出列支以后,将车辆登记在固定资产账簿中,但因车辆手续不全且是以个人名义落户,无法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造成财政国资部门掌握的数据与该单位实际情况不相符,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信息不对称;有的单位则在列支以后,未将该车辆登记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车辆的管理、使用以及将来的处置等完全脱离了监督,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产生腐败隐患。发现“公车私户”问题,按规定应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以单位资金购置的车辆如果登记在个人名下,则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

超标车辆的购置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超编车辆的购置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除了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购置的程序和制度规定外,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部门单位购置车辆的检查和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公车私户”现象的产生,财政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动态地看待目前存在的“公车私户”现象,应能够随着“公车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在一定程序上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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