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专家能否直接认定涉案文字的书写人?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6-13

      【宣讲要点】在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判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2)审查判断送检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3)审查判断检材的收集保管、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是否规范;(4)对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和结论进行审查;(5)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典型案例】2012年11月,李某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是李某所写。公安机关将李某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质疑,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不是李某所书写”。检察机关以李某一案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专家评析】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意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否直接认定涉案文字的书写人。换言之,也就是刑事案件中,像“字是谁写的”这类问题能否作为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体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为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2)“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鉴定意见,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3)“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从诉讼权力角度讲,书写事实的判定是行使诉讼权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笔迹鉴定专家的越俎代庖,案件承办人员在涉及“字是谁写的”问题时常常出现一些诉讼错误。例如:侦查人员会因笔迹鉴定专家已经解决了“字是谁写的”问题而不再注意收集被怀疑人有无书写时间、书写工具和书写能力方面的证据;而法官也会不刻意要求检察官或当事人提供这类证据,甚至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这类证据也不予理睬。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过分依赖此类鉴定意见来判断案件,是部分涉及书写事实案件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不是李某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以李某一案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在这里,笔迹鉴定专家越权而直接认定涉案文字的书写人,检察机关依赖这一鉴定意见而作出审查起诉决定,显然是不妥当的。本案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过分依赖笔迹鉴定专家作出的越权鉴定意见,就有可能造成错案,导致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法律的惩罚。

注:文章来源于案审实务,原文载《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排除》,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9月第一版,P109-113。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