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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配比该如何解决?

 刘刘4615 2016-06-14
原创 2016-06-13 纳税杂志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比较长,只要采用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的方式,所有的项目都面临一开始都是进项,后期才有销项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请问,什么情况下能采用这种模式?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爱静


答:你提出了三个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里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而非按企业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包括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发的老项目和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发的新项目。


(二)关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产时,先按3%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待《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抵减累计留抵的进项税额和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的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增值税额可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避免决算拖拉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当总公司实行同一法人的管理模式,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完全法人资格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申请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汇总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十二)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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